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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各國中小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900599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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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使本縣各國中小與學生家長密切聯繫,協助推展校務,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依國民教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縣各國中小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組成。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三、 家長會應冠以校名,會址設於學校內,由學校提供適當場所,以辦理會務。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及委員應依照法令、本要點及本會決議事項執行職務,違反前項規定或假借本會名義從事私人事宜,致本會受有損害者,除對本會負賠償責任外,本會得依本要點罷免其當選資格。

四、 家長會依其組織與任務,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班級學生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

五、 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 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 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 選舉班級學生家長代表大會代表。
(四) 執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 其他有關事項。

七、 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代表大會,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第一個月內,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八、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五人至二十五人;但班級數在二十五班以上者,
每增加二班得增置家長委員一人。
前項家長委員由班級學生家長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特殊
教育學生家長中,至少應推派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
家長委員如有不適任之情事,得由全體代表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代表連署或提議,
並經代表大會或代表臨時會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決議通過罷免之。

九、 家長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由家長委員互選之;但家長委員人數逾二十五人者,得增置之,惟最高不得超過三十人。常務委員如有不適任之情事,得由全體委員會員五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或提議,並經委員會決議罷免之。家長委員如有不適任之情事,得由全體代表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代表連署或提議,並經代表大會或代表臨時會決議罷免之。

十、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四人,由常務委員互選之;會長、副會長之任期至下屆常務委員召開之日止,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會長、副會長如有不適任之情事,得由全體委員會員五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或提議,並通知家長會及學校,後由連署或提議之委員召開委員會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依臨時會決議罷免之,經罷免之會長、副會長,於次屆不得被推選為會長、副會長;罷免成立後,應於十四日內再次召開委員會臨時會議,由家長委員互推一名擔任主席,補選會長,惟其任期均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副會長經罷免者則不另行補選。

十一、 班級學生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一個月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並 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擔任主席時,由校長召集並為主席。
班級學生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擔任主席時,由副會長召集並為主席。會長、副會長均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代行之。
班級學生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學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

十二、 班級學生家長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 研討協商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 討論班級學生家長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 審議班級學生家長代表大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 選舉、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十三、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學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第一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家長委員選出後兩週內舉行,由前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經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學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

十四、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辦理經常會務及班級學生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 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 選舉、罷免常務委員、副會長、會長及遴聘顧問。
(七) 選派家長委員列席學校教務、訓導、輔導等會議。
(八) 選派教評會委員。
(九) 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十五、 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十六、 班級學生家長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一以上之班級學生家長代表出席,始得開會;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須有過半數以上之家長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各項提案須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若出席人員未達法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其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
班級學生家長代表、家長委員、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本要點第二點所述之其他家長成員或其他家長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十七、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學校推薦教職員兼任,經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及聯絡事宜。家長會得聘顧問,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但其人數不得超過家長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十八、 每屆班級學生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應於開學後四十天內函報本府備查。如有第八至十點所述之罷免情事,應於罷免會議或補選會議後十四天內將會議紀錄及最新家長會名冊函報本府備查。

十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家長會費。
(二) 捐款收入。
(三) 經費孳息收入。
(四) 其他收入。
前項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本府另訂之;
學生家庭列為低收入戶者免繳。
家長會除收取第一項家長會費外,不得強行收取任何費用,且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募款。
對於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所為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前項捐款收入,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二十、 家長會費之收取,由學校統一代辦,於第一次家長委員會議召開後兩週內撥入家長會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二十一、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 家長會辦公費。
(二) 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 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 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二十二、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共同具名,在公營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於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審核,並於下學年的第一次班級學生家長代表大會時,由前會長向新任班級學生家長代表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應妥善保管,本府教育處視導人員得隨時抽查,並應將收支所編列之財務報告表,於前項改選移交後七日內送請本府備查,財務報表若發現有異,本府應主動查處。

二十三、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本府查證屬實,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必要時得予以解散,由學校依法重新組織之。

二十四、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本府予以獎勵或由本府公開表揚,以玆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