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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00800768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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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學校午餐之輔導與管理,並強化學校午餐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辦理午餐之管理原則:
(一)全校教職員工暨學生應一律參加。
(二)供應午餐日之午休時間,學校教職員工得部分留校,以確保學生安全,並加強生活指導教育。
(三)教職員工與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得暫准不參加學校午餐,以自行準備飯盒,在校與參加學校午餐之學生一同用膳為原則,但於原因消失後,即應恢復參加。
(四)學校應對學生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等教育宣導課程。



三、供應午餐之方式:
(一)主食以米食為主,並與麵食輪流供應。注意質量,力求變化及適應學生口味。
(二)副食應選購合乎營養標準之食物,設計營養均衡之菜單輪流供應。副食品採購注意事項由本府另訂之。
(三)所有主副食物及菜餚除麵包、饅頭、麵條外,應由學校自行僱工製作或烹調,不得向外購買現成品供應,但天災、停電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況除外。
(四)學校因應課程教育需要,得於節慶、慶生或其它特殊活動日等採行適合之供應模式,並確保午餐教育之品質。
(五)每週供應以五天為原則(星期三仍需供應),除特殊情況外,不得任意停止供應。
(六)每學期開學後應於一週內開始供應。
 


四、學校午餐工作組織:
(一)學校供應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由校長、各處室主任、營養師、衛生組長、教師、護士及家長代表等組成之。
(二)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由校長指派專人兼任執行秘書,負責督導午餐工作,學校並得視情況組織工作小組,分擔學校之午餐工作。
      執行秘書每年應接受餐飲衛生或營養相關課程達八小時以上,並持有證明。
(三)每學期應召開委員會議至少二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四)學校午餐帳務處理應分別設置會計、出納(由學校原會計、出納擔任之)。



五、學校午餐費用得收取午餐費、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收取之費用應專戶儲存,收支帳務處理依本要點及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收支原則如下:
(一)學校午餐費以按月收取為原則,並應依事務管理手冊「出納管理」規定開立午餐費收據。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應依每學期之規定標準收費,併列於學校收取學雜費
      三聯單一次徵收後,轉撥入午餐專戶統籌運用。
(二)學校會計報告(含月報、決算)以「代辦經費-學校午餐」科(子)目表達其數額,且另設「收支分類帳」專帳從其分類科目詳實記載,依限編製本要點所訂之表報。
(三)學校午餐專戶處理經費,其所生孳息留存專戶僅供午餐支用,除必須支付或有規定該項賸餘款之補助款必須繳回外,所有節餘經費均可統籌運用,以平均方式增加午餐菜金
      或用於維護或充實午餐設備及補充午餐費之不足。
(四)年度結算午餐節餘款可轉入下年度使用,但午餐費必須用於第五點第三款所列項目,不得用以購置設備或巧立名目作不當開支。
(五)午餐廚工參加保險之保險費,規定由校方負擔部分,得由午餐費支應。
(六)參加學校午餐之教職員工暨學生,除廚工免繳午餐基本費、午餐費及午餐燃料費外,均應繳納午餐基本費、午餐費及燃料費。
(七)午餐費之支出包括主食、菜金、食油、人工、調味品及其他什支等所需費用,支用應以取之師生、用之師生為原則。
(八)學校應於委員會議決議每月應收取之午餐費金額經決定後,不得因每月份供應午餐天數之不同而變動,惟不足月之月份,得按實際供餐天數收取。繳費後未參加午餐者
      不予退費,但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學校自行酌情處理。
(九)學校午餐行政人員不支領午餐工作津貼,但得依本縣辦理學校午餐輔導考核實施要點規定予以奬勵。
(十)午餐基本費主要用以填補每月徵收午餐費之不足,如於學期結束、尚有節餘,可充作維護或充實廚房設備之用。
(十一)學校與午餐廚房共用水電,其分攤基準依教育部訂頒「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六條規定妥適訂定分攤比例。



六、政府應訂定學校自辦午餐補助相關規定,補助貧困學生之午餐費,由學校依補助人數列冊,留校備查。
    為維持或改善學校午餐營運狀況,本府得將補助學校各項午餐經費之賸餘款再依學校實際需求補助之。



七、自辦學校午餐廚房衛生安全與物資倉庫管理:
(一)廚房每日應排定監廚人員,負責廚房內部作業及整齊衛生之管理;監廚人員應為委員會執行秘書以外之其他人員。
(二)非廚房工作人員,一律禁止進入以免污染。如有特殊需要,進入前應先登記,俾便查考。
(三)廚房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對廚工應多加督促,注意個人衛生及烹調時之衛生管理。學校每週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並予紀錄,其紀錄至少保存一年。
(四)工作人員不得在廚房內留宿,亦不得飼養禽畜。
(五)學校午餐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暨「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辦理,每日供應之午餐食物應分開密封各保存一份,並明確標示日期,冷藏於
      攝氏零至五度之冷藏設備內四十八小時,以供必要時作為檢驗之用。
(六)物資倉庫必須要有專人負責,保管者不得提領物品,提取物資必須根據食物提領憑證所列數量、按時支領,稽核人員應每月至少二次盤點庫存。
(七)午餐物資倉庫,物資食品應分類編號,整齊排列,不得隨意堆放雜物或兼作宿舍、休息室。



八、自辦學校午餐供膳人員僱用、管理與福利:
(一)僱用與訓練:
   1、僱用條件:
    (1)國小畢業、年齡五十五歲以下,具餐飲類科丙級技術士證照者為優先,惟已僱用者學校應輔導儘速取得證照。學校執行廚工僱用條件有困難者,應敘明理由專案報請核備
         後執行之。
    (2)身心健康(新廚工僱用後三日內應檢附經公立醫院證明無法定之傳染疾病、A型肝炎、肺結核等予學校)。
    (3)同意履行供膳人員管理要點各項規定(若曾在他校服務過者,應附離職同意書)。
    (4)同意簽訂僱用契約(格式由本府訂定)。
   2、僱用時間:一次僱用期間為一學期(實際上課時間),期滿重新簽訂僱用契約。
   3、訓練:分為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兩種。
    (1)職前訓練:為期三天,不給工資,由各校自行處理。
    (2)在職訓練:廚工不論是否於僱用期間,參加由本府辦理或經學校指派之半日或一日之訓練者,其工資照計。無故不參加訓練,契約屆滿不予續僱。
(二)學校應督促廚工於每學年開學前二週內接受健康檢查,未領有「公立醫療院所」核發之健康合格證明者,不得續僱。健康檢查項目應包括X光、血清、皮膚、糞便、傳染性
      眼疾、肝炎(至少要有A型肝炎)、傷寒、肺結核等傳染疾病之檢查。在職中之健康檢查費用得由午餐費項下負擔。
(三)發現廚工患有皮膚病、外傷發炎、腸道感染等可能會傳染之疾病時,應停止其工作。
(四)學校僱用廚工應訂定契約,在僱用期間內其每日工作時間由學校視情形訂之,寒暑假及週六日、假日均不上班,但因學校辦理活動或特殊情形得要求廚工上班配合。
(五)廚工上班時間、遲到、早退的處理原則與請假規則,應於契約中依勞基法等相關規定明訂之。
(六)廚工薪資於隔月月初發薪,發放標準由學校視情形自訂之,寒暑假未上班無勞務之提供者不予支薪。
(七)廚工全學期全勤無遲到、早退,工作努力表現優良者,可核予工作獎金,本獎金由學校視學期結算餘額自行核定,若午餐費已無餘額,得不發予獎金,不可為發獎金預行
      扣減必要支出,影響午餐品質。
(八)學校應為廚工辦理保險,保險費用依相關法規之法定比例由校方及廚工共同負擔。
(九)廚工可參加學校辦理之旅遊或休閒活動,學校得由午餐費項下酌予補助。
(十)廚工因第三款原因停止工作之期間或因其他事由請假期間,得經學校同意另覓代理廚工,其代理廚工薪津比照原廚工,由學校支給,原廚工未上班應視其假別決定是否
      支薪。
(十一)廚工退休準備金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規定最低標準提撥之。



九、自辦學校午餐應填載報表如下,學校應依規定辦理,以作為輔導考核之依據。
(一)學校午餐廚房工作日誌:學校應按日切實填載、核章,以確實掌控午餐供應情形並供查核。
(二)學校午餐供應概況資料表:學校應於每年九月及三月底填報,並一份送本府備查。
(三)每月學校午餐費收支結算表:每月底由會計會同午餐執行秘書編製。
(四)每月各班級學生參加午餐人數及繳納午餐費情形統計表:每月底由午餐執行秘書會同會計、出納辦理,以掌控學生繳費情形,並核對帳目之依據。
(五)每學年學校午餐費收支結算表:學年結束七月底前,由會計統計後填報,並一份送本府(教育處)備查。
(六)學校午餐廚工資料調查表: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由午餐執行秘書填寫,分別函送本府教育處及衛生局備查。
(七)委外辦理學校午餐應填載報表為留校備查、餘每年七月底前填報一份送本府(教育處)備查。



十、本府教育處每學年應就未辦理學校午餐之學校調查其開辦意願,並視上級補助款及本府財政情形核定補助開辦校數,開辦午餐學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校長熱心、教職員合作、家長支持。
(二)學校衛生工作辦理良好。
(三)學校用水及電力足夠辦理午餐之用。
(四)學校有足夠興建廚房之土地,產權清楚,取得建築執照無虞。



十ㄧ、本府應定期就學校午餐之供應品質進行輔導考核,其輔導考核實施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十二、學校開辦午餐,以自辦方式(公辦公營)為原則;亦得與其他學校合作辦理。學校午餐倘採委辦或公辦民營,其實施原則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