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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社區發展工作評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行字第1131206022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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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衛生福利部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二) 衛生福利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實施要點。
(三) 澎湖縣社區發展工作計畫。 

二、目的:為輔導本縣社區發展協會健全組織、強化社區福利服務功能,以增進居民福 祉,藉由辦理社區評鑑工作以考核社區發展協會辦理社區發展工作之績效,從中發 掘優良社區予獎勵及表揚並期瞭解社區遭遇之困境、執行缺失,據以檢討改進,特 訂定本要點。

三、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澎湖縣政府(社會處)。
(二) 協辦單位:本縣各鄉(市)公所。

四、評鑑對象及評鑑名額: 
經各鄉(市)公所推薦參與本府福利社區化方案之社區發展協會,並分為績效 組及卓越組。
(一) 績效組:未曾獲衛生福利部(含組織改制前之內政部)評選為優等或甲等之社 區發展協會,或民國九十三年(含)前曾獲內政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為優等或 甲等,且經鄉(市)公所初評推展社區發展工作績效良好。各鄉(市)公所遴報參 與評鑑名額基準如下: 以各鄉市轄內社區數除以全縣立案社區數之比例後,四捨五入。
1. 馬公市:遴報三社區。
2. 湖西鄉、白沙鄉:遴報二社區。 
3. 西嶼鄉、望安鄉、七美鄉:各遴報一社區。
(二) 卓越組:自由參加,不受提報名額之限制。當年度本縣參加衛生福利部社區選 拔,如未曾獲衛生福利部卓越獎者,最近三年度以前曾獲衛生福利部評選為優等或甲等,再次參加評選之社區發展協會。 

五、實施期程:於本縣接受衛生福利部南部組社區評鑑前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 日止。

六 評鑑小組成員:由本府邀集本府有關業務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區實務工作者共 五人組成評鑑小組進行本縣社區評鑑工作事宜;另置領隊一人由本府派員擔任,工作人員由相關業務人員擔任。

七、評鑑時程及方式:
(一) 社區發展協為自評:參加評鑑之社區發展協會,請填寫「○○年度澎湖縣社區發展工作評鑑表」(如附件二)及「基本資料表」(如附件 三 ),並就「社區會務、財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件四、「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 績效組 」(如附件 五 及「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卓越組 」(如附件六)之評鑑項目,依社區之會務、財務及推展社區發展工作績效等實際情形,覈實自評填寫後,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送鄉(市)公所參加初評。
(二) 鄉(市)公所初評: 鄉(市)公所依實際輔導情形及受評社區受填報之自評表件相關資料進行初評,並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依第四點所訂評鑑標準及名額函報本府參加複評。
(三) 本府評鑑小組複評:由本府組成評鑑小組於每年 七月三十一日 前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及社區實地考評。
(四) 決審:由評鑑小組就受評社區之簡報、書面報告(各評鑑指標)及實地考評等資料詳加審核,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召開決審會議,評定受評社區之總成績。

八、評鑑內容:
(一) 推展會務、財務績效,共計 百分之二十(如附件四之「會務、財務推動績效評鑑表」)。
1. 會務(含行政管理), 佔百分之十 。
2. 財務管理,佔百分之十。
(二) 推 展 業務 績效共計 百分之八十
1. 績效組 須提報主題計三項如附件一,主題可複選,其中主題一「推動福利社區化工作」應至少一個以上項目業務推動績效表如附表五 。
2. 卓越組及金銀銅質卓越組:須提報主題計四項,主題可複選,其中主題一「推動福利社區化工作」應至少二個以上項目,及主題四「卓越特色」業務推動之具體成果(卓越獎為近三年;銅質、銀質、金質卓越獎為近二年),業務推動 績效表如附表六 。
(三) 評鑑資料成果起訖時間:以評鑑工作前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實施成效為考評基準。
(四) 注意事項:各社區發展協會請先於「會務、財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件四 )及「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績效組 」 (如附件五或 「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 卓越組 」(如附件六) ),填列簡要工作成果,相關書面佐證資料請於實地考評時,現場提供參閱。

九、成績評選方式及獎勵:由評鑑小組之決審會議評定受評單位之成績,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公佈受評成績:
(一) 受評鑑之社區發展協會相關獎勵如下:
1. 優等:評鑑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取一名,發給獎牌乙座及獎勵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2. 甲等:評鑑分數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依分數高低依序擇取二名,發給獎牌乙座及獎勵金新台幣伍萬元整。
3. 單項特色獎:推動具特色單項工作成績優良之社區發展協會(每協會以一項為限),評定為單項特色獎,發給獎牌乙座及獎勵金新台幣貳萬元整,名額以三個為限。
(二) 經考評獲獎社區發展協會之理事長、總幹事由具公務員身分擔任且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三規定經服務機關許可者,其敘獎標準如下:
1. 優等:記功一次一名,嘉獎二次一名。
2. 甲等:嘉獎二次一名,嘉獎一次一名。
3. 單項特色獎:嘉獎一次二名。
(三) 另各(鄉)市公所相關業務人員輔導所轄社區發展協會獲本府評鑑成績優良者,其相關業務人员之獎勵如下:
1. 優等:郷(市)長、社會課長嘉獎一次,業承辦人嘉獎二次。
2. 甲等:社會課長、業務 承辦人各嘉獎一次。
3. 上述各(鄉)市公所相關業務人員輔導所轄社區發展協會獲本府評鑑成績,如同時獲優等及甲等者,優辦理敘獎。
(四) 所發给獲獎社區之獎勵金應作為推動社區發展相關業務之用。
(五) 評鑑成績優良之社區發展協會,本府將於全縣社區示範觀摩活動時公開表揚。

十、評鑑成績優良之社區得由本府指定辦理本縣社區示範觀摩活動,以供學習;並依衛生福利部訂頒「衛生福利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實施要點」規定之比例,由本府遴選代表本 縣參加衛生福利部社區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