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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停車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513048992號 令
法規體系: 建設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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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速興建澎湖縣公有停車場設施,提高停車管理效能,改善停車環境,依停車場法第四條及澎湖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設置澎湖縣停車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建設處為執行單位。


第三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上級政府補助收入。
三、路邊及公有路外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四、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
五、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之收入。
六、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之收入。
七、本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入。
八、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九、停車費滯納金。
十、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資金在本府代庫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第五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規劃、興建公有停車場支出。
二、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維護管理及設備折舊費支出。
四、公有停車場地租金、稅費、保險及賠償費支出。
五、有關改善停車設施及管理支出。
六、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七、公有停車場管理人員人事費支出。
八、公有停車場管理人員工作獎金。
九、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十、其他有關停車場管理之相關支出。


第六條   
本基金預算之籌編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制定會計制度。


第八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