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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村(里)幹事服務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民行字第1060600206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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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各鄉(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村(里)幹事行政效率、服勤績效、落實督導考核以提高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村(里)幹事之配置,以一村(里)一幹事為原則,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由鄰近之村(里)幹事兼辦業務,並得由鄉(市)長視各村(里)戶數多寡、面積大小、交通狀況、業務繁簡等情況,統籌適當調配。



三、為使事權統一,運用靈活,村(里)幹事由公所民政課課長承鄉(市)長之命令指揮監督,在執行公所其他各單位業務時,受有關單位主管之指導,並應與村(里)長保持良好業務聯繫,受配屬村(里)長之督導,辦理村(里)一切公務。



四、公所各單位需由村(里)幹事執行服務事項,應先知會民政課課長交辦,以資聯繫。



五、村(里)得設聯合辦公處,並由公所訂定時段分別集中公所及分赴村(里)辦公處辦公,離島及郊區之村(里)在村(里)辦公處辦公,並由公所隨時派員巡迴督導考核。



六、集中公所辦公之村(里)幹事,除辦理所屬村(里)業務外,並得由鄉(市)長統籌支援辦理公所臨時、重大、緊急業務事項。



七、村(里)幹事凡赴村(里)服勤時,應填明外出事由、地點、往返時間,陳請民政課課長核准或向村(里)長報備始准外出。外出之村(里)幹事,應由公所隨時派員巡迴督導考核,並作成督導考核報告表,以便隨時查考。



八、村(里)辦公處應置下列設備及資料簿冊:
    (一)村(里)辦公處應置備辦公桌椅、公文櫃、記事板、外出服務標示牌、擴音機及電話。
    (二)必備簿冊:
      1.工作綜合紀錄簿(格式如附件一)。
      2.收發文簿(格式如附件二)。
      3.物品、財產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三)。
      4.村(里)鄰長名冊(格式如附件四)。
      5.村(里)經費收支簿及有關原始憑證。
    (三)必備資料:
      1.行政區域圖。
      2.戶籍資料。
      3.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4.村(里)服務法令資料。



九、村(里)幹事服務及查報事項如下:
    (一)推行政令宣導、輿情反映。
    (二)結合及協調地方資源,辦理文康、藝文、睦鄰、體育及文化活動。
    (三)配合辦理社會安全政策(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服務及各項保護、協尋、高風險家庭通報業務等)相關業務。
    (四)協助代繕各種申請(報)書(表)及核發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五)分送役政通知單、徵集令、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報。
    (六)村(里)工作會報、村(里)民大會、鄰長會議之召開及執行,並作成詳細紀錄,以便查考。
    (七)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及公民投投票工作。
    (八)查報轄內各項公共設施應改善事項及其他建設事項。
    (九)協助各項天然災害、農業災害現金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查工作。
    (十)辦理家戶訪問及建立轄內戶長資料(含戶籍資料更新)。
    (十一)協助發放重陽敬老禮金。
    (十二)公所交辦事項及其他依法令協辦事項。



十、村(里)幹事應利用於村(里)服務時間隨時隨地查察,於發現前點應行改善事項時,即應本於職責立即處理,無法逕為處理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以公函、口頭、電話或各項電子通訊方式通報公所處理,並載錄於工作綜合紀錄簿內。
    (二)公所接獲通報後,應登記列管追蹤,凡屬公所權責範圍者,應即自行處理,查報事項非公所權責所能處理者,由公所函報有關權責機關處理。
    (三)公所對村(里)幹事查報案件應嚴予督導切實考查,村(里)幹事相關案件應列冊妥為保存,以便彙提村(里)工作會報及村(里)民大會報告。



十一、村(里)幹事每半年至少應查訪以下特定對象:鄰長、獨居老人、獨居身障者、潛在高風險家庭一次,並利用公暇之餘至轄內各住戶訪問,俾瞭解住民一般狀況,其有特殊情形者,應作成訪問調查表,列為資料管理,俾供推行村(里)事務分別應用之參考。



十二、公所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每月至少應舉行村(里)幹事工作會報一次,由鄉(市)長主持,因故不能主持者,由秘書(主任秘書)代理,公所各單位主管參加,其會報程序如下:
      (一)工作檢討。
      (二)疑難問題之解答或協調。
      (三)工作提示。
      村(里)幹事參加前項工作會報應將會報情形報告村(里)長。



十三、村(里)幹事之考勤,由公所依實際情況擬訂實施要項,並報本府備查。



十四、公所對村(里)幹事之督導考核應填列督導考核表(如附件格式五),分工如下:
     (一)業務督導勤惰考核:由民政單位主辦,有關業務主管會辦。
     (二)品德生活考核:由民政單位主辦,人事、政風單位會辦。
     (三)村(里)經費處理之審核:由主計單位辦理。
公所之督導考核人員對於督導考核項目應嚴格考查,至少每月核閱工作綜合紀錄簿一次,據以追蹤考核。鄰長及戶長資料至少每月核閱一次,隨時掌握村(里)動態。



十五、督導考核重點項目:
     (一)村(里)工作會報執行情形。
     (二)家戶訪問情形(詳核戶長資料之異動及訪問記事)。
     (三)民眾疑難問題及請求事項之辦理過程。
     (四)政令宣導成效(民眾對宣導內容之瞭解程度)。
     (五)上級交辦業務之執行成果與過程。
     (六)村(里)幹事之品德、操守、勤惰及服務態度。
     (七)資料簿冊記載情形。
     (八)村(里)民對村(里)幹事之觀感及村(里)鄰長之反映。
     (九)村(里)幹事與村(里)內各種組織的聯繫情形。
     (十)村(里)辦公費之動支核銷情形。
     (十一)村、里幹事查報事項辦理情形。



十六、公所對所屬村(里)幹事應每季辦理督導考核一次並作成完整資料,作為年終考績之依據。其有特殊優劣事蹟者應及時予以獎懲,並提出改進意見,據以輔導村(里)業務,並將考核表送本府核備。



十七、鄉(市)長對村(里)幹事之服務,應嚴予考核,並應依公務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等有關規定辦理。服務績優人員,由縣或內政部予以表揚並優先調升。服務不力人員之調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地不宜者:調整服務區域。
     (二)不堪勝任或兼其他職業者:調職依法議處。



十八、村(里)幹事之服務除村(里)長應隨時督導外,鄉(市)長應經常督導,本府民政處得不定期派員抽查訪問。各級單位抽查訪問時發覺村(里)幹事服務不力者除應予以議處外,其有情節重大且疏於處理者,公所應予調查議處,相關主管並應受連帶處分,服務績優者由本府或公所予以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