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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學生交通圖書券補貼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第1121302913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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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縮短城鄉差距,提昇全縣教育水準及減輕設籍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就讀大專院校及在臺就讀澎湖地區未有高中職科系之在校學生交通費負擔,特訂定本法。
 

第二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申請本縣就讀學生交通圖書券:

   一、就讀非澎湖地區:申請截止日前設籍本縣連續滿三年或累計達五年以上,且現仍設籍本縣者:
(一)大專院校:在學學生。
(二)高中職:在臺就讀本縣高中職未有科系之在學學生。

   二、就讀澎湖地區:就讀澎湖地區大專院校之在學學生。

       前項學校不包括就讀空中大學、軍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研究所、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及延長修業年限學生,不予補貼。

       申請次數依申請人就讀單一學年之修業期限予以補貼。
 

第三條 交通圖書補貼額度為每人每學年度新臺幣一萬元整。

       第二學期始符合申請資格者補貼新臺幣五千元整。
 

第四條 交通圖書補貼以發給交通圖書券方式為之。受補貼對象於搭乘本縣對外交通運輸工具往返或於本縣圖書文具商(以下稱特約商)購置圖書文具時,得持交通圖書券折抵票價或圖書文具價款。
前項交通圖書券使用方式,本府得另行規定以其他方式替代。

 

第五條 申請時間及應備之文件:

   一、申請時間:由本府公告之。

   二、符合申請資格者,得於申請期限內,備妥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交通圖書券補貼申請表(如附件)。

      (二)就讀非澎湖地區申請人設籍連續滿三年或累計達五年以上之證明文件:有效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記事)、三個月內核發有效之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含記事)或遷徙紀錄證明書。

     (三)申請人當學年度第一或二學期在學證明、註冊費繳納收據或已蓋有註冊章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逾申請期間未申請者不得請領本交通圖書券補貼。

       申請人所附第一項第二款文件欠缺者,應於收受本府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六條 申請時間結束後,就讀澎湖地區大專院校者由學校進行初審並造具清冊後送本府教育處複審;就讀非澎湖地區大專院校及高中職申請人由本府教育處依申請人所附文件進行資格審查作業。

       符合資格者,就讀澎湖地區大專院校者由學校通知申請人領取交通圖書券;就讀非澎湖地區申請人由本府教育處通知申請人領取交通圖書券。
不符資格者,就讀澎湖地區大專院校者由學校通知申請人;就讀非澎湖地區申請人由本府教育處函復申請人。

 

第七條 交通圖書券僅限受補貼對象本人搭乘本縣對外交通運輸工具或於本縣特約商購置圖書文具使用。如因遺失或毀損致無法辨識,不得申請補發,亦不得轉讓、兌換現金及找零,並應於限定期限內使用,逾期不得使用。使用時並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以利核對。
憑本券購置機、船票者,使用人因故辦理退票時,其手續費依交通運輸公司規定辦理,且由該使用人自行負擔,即機、船票使用人僅得領取其原自費負擔之票款扣除手續費後之費用,如前述票款不足支付手續費時,使用人應自行補足。
憑本券購置圖書文具者,應向特約商索取收據或統一發票,因故辦理退貨時,不得要求退款,特約商亦不退還交通圖書券,使用人應主動向特約商索取退貨證明,憑證明向本府申請補發交通圖書券,退貨證明如有遺失或毀損情事,均不再補發。
使用交通圖書券購票或購置圖書文具,如因故須現場退票、退貨時,交通圖書券退還購票、購貨者。
第二項退票於交通運輸公司不退還交通圖書券時,使用人應主動向其索取退票證明,憑證明向本府申請補發當年度交通圖書券,退票證明如有遺失或毀損情事,均不再補發交通圖書券。
申請人所持交通圖書券經塗改者,無效。

 

第八條 本府為處理票價補貼及圖書文具購置之作業,得與交通運輸公司、本縣旅行業及特約商訂定契約或另定作業規定。
 

第九條 本辦法補貼與澎湖縣獎助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助學金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申請人如有申領不實者,本府應向其追回已溢領之補貼。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