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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申請有線電視公用頻道使用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新字第10613055041號 函
法規體系: 通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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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本府暨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多加運用公用頻道推廣縣政成果,特訂定本使用規定。

二、本使用規定所稱公用頻道,係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無償提供一個公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播放公益性、社教性、藝文性之節目內容影片,並以公共利益及民眾服務為優先,不得有涉及商業、政治或圖利私人之內容。

三、凡申請使用公用頻道者,需依下列規定辦理:

()節目影帶類型: DVD

()節目長度:以六十分鐘為上限。

()影片版權:申請機關需主動提供合法播送之權利證明文件,並確保不得有任何侵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智慧財產權、隱私權或任何私權情事,如有違反,由申請機關自行負責。

四、新申請播出之節目內容須符合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著作權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五、欲播放之錄影帶應依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一條等規定,並不得涉及有害身心及侵犯他人權益之內容:

    ()第三十五條:節目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妨礙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

()第三十六條: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

()第四十一條:公用頻道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1.播送有擬參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之節目或廣告。

      2.播送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以擬參選人為題材之節目或廣告。

      3.播送受政府委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

      4.播送受政府委託但未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訊息之節目。

      5.播送商業廣告。

六、公用頻道之播出,須以書面方式申請之,申請機關應填具「公用頻道使用申請書」,並應於上述書面申請之同時檢附欲播送之節目帶於指定播出
  日期三十日前向本府行政處新聞科提出申請,並由該科轉交有線電視系統業者進行排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