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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91302412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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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家庭教育業務,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澎湖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召集人:由縣長擔任。
 二、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
 三、民政處長。
 四、社會處長。
 五、衛生局長。
 六、文化局長。
 七、家庭教育學者專家二至三名。
 八、相關團體、學校及法律代表三至四名。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由本府教育處推薦,簽請縣長遴聘。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出缺或職務異動時,得由本府補派(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處理日常事務,由本府教育處社教特教科科長兼任;並設置幹事一至二人,由教育處家庭教育相關業務人員兼任,負責本委員會行政業務。




第五條
本會以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家庭教育中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第八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下列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機關)代表或人士出席,共同推動轄區內家庭教育事宜:
一、規劃及推展各項家庭教育。
二、結合社區資源,推展家庭教育。
三、提供家庭教育諮詢與服務。
四、召募、培訓及考核志願工作人員。
五、推展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



第九條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