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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2: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團體室使用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101204525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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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澎湖縣政府為有效發揮本轄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團體室場地、設備之效益,增進與其他政府機關(構)及新住民相關團體交流,提供縣內新住民成長與休閒空間,特訂定本使用規定。

二、開放對象:
(一) 本縣新住民及其子女。
(二) 本縣新住民相關之立案團體。
(三) 辦理新住民相關活動,需借用團體室者。

三、開放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五時,國定假日及本中心自行使用、整修保養等情形暫停開放。

四、使用用途:
場地使用以辦理新住民相關課程、會議、聚會活動,並以公益為原則。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提供使用:
(一) 使用目的不符前項用途。
(二) 營利之活動。
(三) 有危害公共安全或損害他人權利之虞。
(四) 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五) 有損本場地建築或設備之虞。
(六) 其他經本中心認不宜使用情形。

五、申請使用程序:
(一) 申請使用應於使用日前一個月至三日內(不包含休假日及例假日)向本中心提出申請,如使用前三日至當日無人借用時,得例外於該期間提出申請。
(二) 使用期間,每次以十五日為限,期滿如需繼續使用,應於期滿前五日提出續借申請,使用期間超過十五日者,應經本中心審核同意後提供使用。
(三) 申請單位取得許可後,不得自行轉讓或調換,如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使用日期前三日通知取消或延期,如違反上述規定辦理者,停止申請使用一年。

六、注意事項:
(一) 本室設置之各項物品及資源,僅限室內使用,請勿攜出。
(二) 室內全面禁煙、酒、檳榔、食物、飲料等。
(三) 使用本室設置之各項物品及資源,請愛惜使用,若有損壞應照價賠償。若因而衍生本中心其他損失,使用者及相關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四) 借用單位於使用後,應負責場地還原及清潔,並由本中心人員完成檢視後,始可離開。
(五) 十二歲以下兒童應由成人陪同進入照顧使用。

七、本使用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