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家庭教育實施業務,依據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指學生經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認定有違反學校校規、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之事件。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審查前項事件時,應邀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以下併稱家長)及輔導人員參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學生(以下簡稱違規學生) 及其家長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輔導該學生改善行為。
前項學生,包括在學學生及中途離校學生。
第四條
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時,學校應即通知其家長。
學校應確實掌握違規學生之家庭現況,就違規學生及家庭問題進行整體評估,並訂定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後落實執行。
前項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應包括第五條所定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必要時,學校得請求本法第九條所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協助。
第五條
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個案會議。
二、家庭訪問。
三、家庭教育課程。
四、家庭教育諮詢。
五、家庭教育輔導。
六、家庭教育諮商。
第六條
學校召開個案會議時,應邀請違規學生及其家長參與。
第七條
學校得視實際需要,邀集違規學生之導師及學校相關單位人員,進行家庭訪問。
第八條
學校每學年得自行或聯合他校、家庭教育中心辦理家庭教育課程至少四小時,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修習;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第九條
學校應提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適切之家庭教育諮詢。
第十條
學校得以個別或團體方式,提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家庭教育輔導或家庭教育諮商。
第十一條
學校通知違規學生及其家長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時,學校應即通報本府;本府得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訪視。
前項訪視,本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為之。
第一項訪視,違規學生之學校應派員參與。
第十二條
學校應將違規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與家長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之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第十三條
學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必要時,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兒童少年輔導等機關、機構或團體協助。
第十四條
本府為落實學校提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得採取適當措施,並對推動績效優良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