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提供學生舒適學習環境,教育部補助澎湖縣各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於普通教室及專科教室裝設冷氣(以下簡稱班級冷氣),基於能源永續,引導學校兼顧舒適及節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學校應落實能源教育,培養全校教職員工生節約能源觀念,並建立全校共同遵循之校內節能措施。
三、 學校開啟冷氣,於學期上課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室內溫度超過二十八度以上、室外噪音嚴重干擾或空氣品質指標(AQI)高於紅色警示等時機為原則。
四、 學校應透過能源管理系統管理及分析全校冷氣使用情形,並以能源管理系統設定各班級冷氣可使用之時段。(學校無設置能源管理系統者除外)
五、 學校應以班級冷氣卡啟動班級冷氣,每一班配發一張卡片,且應訂定班級冷氣卡之保管方式。(學校無設置能源管理系統者除外)
六、 學校應訂定全校冷氣啟動之順序(如分樓層或分棟等),避免全校同時間啟動冷氣電力,致需量超出契約容量。
七、 班級冷氣開啟時,冷氣溫度宜設定在二十六度至二十八度之間,並輔以電風扇或循環扇;冷氣使用時,進出教室應隨手關門。
八、 班級冷氣應減少開關次數,避免造成冷氣機過度重啟之損害及耗電。但班級學生離開教室達一節課者,應關閉教室冷氣電源。
九、 學校應引導學生於戶外課或體育課後,返回教室時,應先擦乾汗水再開冷氣。
十、 班級教室冷氣使用期間應視教室空氣品質,適度開窗換氣,以促進空氣流通,避免二氧化碳濃度過高。前揭班級冷氣使用期間之開窗機制,得參考環境部校園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指引。惟於每節下課時,應將班級冷氣轉換為送風模式,並於教室對角各開啟一扇窗(十五公分),以促進空氣流通。至於疫情期間或有疑似群聚傳染病情形,其使用方式如下:
(一) 疫情期間使用冷氣時,應於教室對角處各開啟一扇窗(至少十五公分),以促進空氣流通,並於每節下課將班級冷氣轉換為「送風」模式。
(二) 班級發生疑似群聚傳染疾病情形時,應打開窗戶和使用抽風扇,盡量不使用冷氣,並應指導學生良好衛生習慣。
十一、 學生於學期上課日在校作息時間內,使用冷氣所衍生之電費及維護費,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
非屬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之冷氣使用,以使用者付費為原則。
十二、 學校於平日課後或暑期期間辦理學生相關學習活動,有本注意事項第三點情形需使用班級冷氣者,學校得參考本注意事項訂定使用規定,並落實管理。
十三、 學校應規劃冷氣使用空間,供教師於無課務或課後時間集中備課使用。
十四、 學校應參考本注意事項,得自行訂定使用及管理規定。
十五、 學校每學年應定期檢修班級冷氣,並派員定期清洗濾網及巡檢室外機。不再使用冷氣之時間,妥善包覆冷氣室外機,以延長使用期限。
十六、 為落實能源教育及節能作為,本府得奬勵執行成效良好學校。
十七、 為鼓勵各校推行節能教育,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設算支應各校之冷氣電費,其結餘款得滾存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用於學校各項設施設備之改善。
十八、 本注意事項自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