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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圖字第1113701960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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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本縣公共圖書館事業,特設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本縣公共圖書館體系與資源整合機制。
 (二)研議本縣公共圖書館制度變革。
 (三)推動本縣公共圖書館品質管理及評鑑機制。
 (四)研議其他與本縣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有關之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本縣各鄉(市)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
    聘(派)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首長。
  (二)圖書資訊領域相關學者專家、社會賢達或民間團體代表。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本縣各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或因職務而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皆因故不能出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主席。
    本委員會得邀請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或說明。


六、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本委員會各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本府各機關(單位)及鄉(市)首長(主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圖書資訊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有關業務。本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府文化局圖書資訊科派員兼辦。


八、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差旅費等費用。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