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宏揚端午佳節,並表達對六十五歲以上長者傳承文化、經驗之崇高敬意,彰顯對本縣長者之關懷,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
(一)本實施對象所稱長者為六十五歲以上者(年齡計算以足歲為準)。
(二)自一百十二年度起符合本實施對象者需於當年度端午節(含當日)設籍本縣滿三年以上之長者(以村里辦公處調查或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資料為基準)。
三、致贈金額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每人致贈新臺幣五千元整。
(二)調查基準日(端午節前三十日)以後死亡之符合請領資格者,仍得發給禮金。
四、發放方式
由本府轉發至各村里辦公處請村(里)長於端午節前,由民眾至辦公處領取或親自到長者住所致贈。
五、受領者不符合領取本敬老禮金者,其領取之禮金由發放機關以書面通知本人、法定繼承人或代理人於七日內追回繳庫;屆期未返還者, 由本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各村里辦公處發放之印領清冊及賸餘款應於發放截止日後七日內, 送至本府辦理點收及核銷作業。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