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感念退休(職)人員在職期間之辛勞及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二、退休(職)紀念品致贈對象:
(一) 本府編制內專任職員(不含參議、處長以上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 退休(職)者。
(二 本府年度預算人事費項下支應之約聘、約僱人員,且在本府累計聘僱服務年資二十五年以上或年齡滿六十歲以上。
三、紀念品式樣:純金箔紀念牌,並以縣長署名致贈。
四、製作及頒發:紀念品 由本府人事處統一訂製;由縣長頒贈或處長轉贈。
五、經費核銷由退休(職)人員服務單位之業務費相關科目項下支應,並由各處自行辦理核銷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