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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121406066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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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倡導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多元休閒活動,增進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及鼓舞工作士氣提昇服務效能,特參照行政院頒「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訂定本計畫。
二、文康活動項目分為六大項:
 (一)各項球類活動:
    各機關得依員工屬性舉辦各項不同球類活動,必要時得聯合各機關舉辦各項球類競賽。
 (二)各項才藝競賽活動:
    各機關得依員工興趣舉辦卡拉OK歌唱、舞蹈等技藝競賽活動,必要時得委託本府相關社團統籌辦理,競賽辦法由本府另訂。 
 (三)未婚聯誼活動:
   1.各機關應積極為未婚員工提供交流與聯繫平台、擴展活動領域,不定期舉辦各項演講、交誼活動,除邀請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未婚同仁外,並協調本縣之中央機關學校及適當民間企業等未婚人員參加。
   2.本府將視實際需要於各年度中聯合相關機關企業規劃本縣未婚聯誼活動,活動計畫另訂。
 (四)文康社團活動:
    各機關得依員工社群屬性輔導成立桌球、羽球、舞蹈、游泳、登山、外語、康輔、棋藝、歌唱等等各項文康社團,定期辦理活動;必要時,由本府結合各機關共同成立,視實際需要舉行活動。
 (五)員工旅遊、慶生、尾牙聯誼活動:
   1.各機關在不影響業務推展原則下得辦理員工旅遊或參訪活動,並得分梯次辦理。
   2.各機關得分月、分單位辦理慶生聯誼活動。
   3.各機關得於年終慰勞員工辛勞,以鼓舞工作士氣提昇服務效能,辦理尾牙聯誼活動,並得分單位辦理。
   4.各機關員工辦理以上三項聯誼活動,視預算運用情形酌予經費補助(本府各處辦理上述聯誼活動,依其當年度文康活動費預算編列人數合計每人每年以補助新臺幣一千元為原則)。
 (六)其他藝文活動 
    各機關應於內部空間允許下,經常辦理藝文、書畫展覽以陶冶員工性情、提昇機關人文素質。
三、適用對象:
  文康活動以現職員工(含約聘僱人員、專業臨時人員、臨時人員等)參加為原則。但得視活動性質邀請退休員工參加或眷屬自費參加。
四、辦理方式、時間及給假原則:
 (一)辦理方式:各機關應指定適當單位承辦文康活動;本府文康活動除新春團拜及未婚聯誼活動由本府人事處統籌辦理外,其餘則由本府各處自行(或聯合)辦理。
 (二)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在不影響機關業務正常運作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利用辦公時間舉辦之文康活動,參加人員除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外,均不得以公假登記。
五、經費編列:
  各機關文康活動之辦理,所需經費應本撙節開支原則,在年度編列之員工文康活動費項下列支,不足之經費,應由參與之員工共同攤支,員工眷屬自費參加。
六、計畫核准與經費核銷:
 (一)計畫簽報:
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應事先核准;本府各處自行(或聯合)辦理文康活動前須事先簽准並會人事處及主計處。
 (二)經費核銷:
    各機關活動經費憑證之核銷,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本府各處自行(或聯合)辦理者,其補助費核銷須簽會人事及主計單位協助辦理經費核銷撥付作業。
七、本計畫陳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