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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消防類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審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消調字第1123203883 號函
法規體系: 消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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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暨其施行細則第四、五條。
(二)澎湖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三)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願組織登錄辦法。

二、目的:為期本縣辦理消防局管理運用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申請登錄作業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三、審查範圍:本要點所指消防局主管災害項目係指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規定所主管災害項目(一)風災(二)震災及海嘯(三)火災及爆炸(四)火山(五)輻射災害及消防法第一條所律定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等工作範圍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申請。

四、審查機制:由本府消防局邀集社會處及消防局相關業務等代表組成登錄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其任務、組織及會議召集相關規定如下:
(一)職掌任務:辦理消防類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申請登錄案件之複核審查、廢止及銷撤。
(二)審查小組設委員五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消防局局長兼任,綜理本審查小組業務,其餘委員由本府聘請社會處職司人民團體業務及消防局火災預防、災害搶救、緊急救護、災害管理與民力運用等業務主管擔任,委員任期均為三年,期滿得續任之,委員於任期內應隨其本職進退。
      審查小組必要時得邀集專家學者或民間人士擔任委員。
(三)本審查小組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五人,由本府消防局指派所屬消防機關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該會幕僚業務。
(四)本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以受理新申請登錄(或展延)案件時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小組審查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邀請有關專家列席會議時,得酌支交通費或出席費。
(八)委員於審查案件遇有涉自身利益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五、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協助執行消防救災工作種類計分為水域救援、陸域救助、緊急救護、火災搶救及防災宣導等五大類別。

六、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所屬成員應依「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規定完成下列訓練:
(一)基本訓練:十六小時以上;其課程範圍及時數規定如下:
1.災害認識:二小時。
2.災害搶救:四小時。
3.緊急救護:四小時。
4.簡易搜救:四小時。
5.災害心理及團隊組織:二小時。
(二)複訓: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實施,每年八小時以上。
    前項訓練,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認可具相關救災專業之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之。

七、已取得具協助執行消防救災工作能力之專業合格證書(件)者,得免參加專業訓練;其未取得合格證書(件)者,應參加專業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明。

八、前點所稱專業合格證書(件)之種類及參加專業訓練發給合格證明之規定如下:
(一)水域救援類:
1.水上救生:
(1)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構)、團體、學校辦理水上救生專業訓練核發之救生員證或教練證。
(2)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構)、團體、學校或由消防機關委託具辦理水上救生訓練能力之機關(構)、團體、學校,辦理水上救生專業訓練核發合格證明;其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一。
2.潛水救援:
(1)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構)、團體、學校辦理潛水專業訓練核發之救援潛水員證或教練證。
(2)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構)、團體、學校或由消防機關委託具辦理潛水救援訓練能力之機關(構)、團體、學校,辦理潛水救援專業訓練後核發之合格證明;其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應如附表二。
(二)陸域救助類: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構)、團體、學校或由消防機關委託具陸域救助訓練能力之機關(構)、團體、學校,辦理陸域救助專業訓練核發之合格證明;其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三。
(三)緊急救護類:
1.醫師、護理師或護士之證書或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要點規定取得之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
2.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構)、團體、學校或由消防機關委託具緊急救護訓練能力之機關(構)、團體、學校,辦理緊急救護專業訓練核發之合格證明;其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四。
(四)火災搶救類:
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構)、團體、學校或由消防機關委託具火災搶救訓練能力之機關(構)、團體、學校,辦理火災搶救專業訓練核發之合格證明;其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五。
(五)防災宣導類:
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構)、團體、學校或由消防機關委託具預防災害宣導能力之機關(構)、團體、學校,辦理防災宣導專業訓練核發之合格證明;其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六。

九、民間志願組織申請登錄流程:
(一)新申請登錄案件部分: 
 1.申請登錄案應檢具下列文件:
(1)申請書(附件一)
(2)組織成員名冊(附件二)
(3)個人一吋半身照片二張。
(4)基本訓練合格證明:需提出由各級政府或其委託具相關救災專業之機關、團體或學校核發之受十六小時以上基本訓練結訓證書,或其出具辦理基本訓練之計畫(含課程表)及學員簽到簿。
(5)專業訓練合格證明:需依申請登錄類別提出本要點第八點所列專業訓練合格證明;若屬消防局輔導成立之防火宣導隊、救護志工隊、睦鄰救援隊或民間緊急救援隊等無須提出上述專業訓合格證明。
(6)本府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登記及工作許可文件:
Ⅰ.若屬消防局輔導成立之防火宣導隊、救護志工隊、睦鄰救援隊或民間緊急救援隊等無須提出上述登記或許可文件。
Ⅱ.若屬依人民團體法立案或依財團法人設立專業團體組織,則必須檢附人民團體之立案證書影本。
Ⅲ.如非屬上述情形,則必須提出向本府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登記及申請救災識別證。
(7)切結書。
2.作業流程摘要如下:
(1)收件、掛文號。
(2)本府消防局各業務單位受理後,先就申請書、組織成員名冊、基本訓練及向本府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登記及工作許可文件先行書面審查。
(3)經業務單位審查不合格退請申請單位補正,資料補正齊全後,提報審查小組於召開審查會議審核。
(4)審查小組召開會議時,將業務單位所提報審查案件,依各類別逐項審核,審查合格者,簽請縣長核發登錄證書,分授登錄組織團體。
(二)登錄效期屆滿重新申請登錄部分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附件一)
2.組織成員名冊(附件二)
3.登錄合格證明書正本。
4.個人一吋半身照片二張。
5.成員參加年度複訓證明。
6.登錄期間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績效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