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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重大災害罹難者遺體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殯字第1130600098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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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區內重大災害事件發生時,能統籌、調度、資源運用,及協調有關單位迅速執行罹難者遺體處置及家屬服務應變任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災害,係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及其他經本府認定足以造成攸關大量人命傷亡之重大災害。

三、重大災害罹難者遺體處理作業之權責分工承縣長之命,及受災害應變中心指揮,由民政處督導菊島福園開設成立罹難者安置站,負責依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殯葬管理法令,統籌有關單位執行災害防救罹難者遺體處理作業及家屬服務任務等相關事宜。

四、重大災害罹難者遺體處理任務編組與成員:
 (一)組長一人:由民政處處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綜理重大災害罹難者遺體處理作業。
 (二)副組長一人:由民政處副處長或民政處處長指定之人員擔任,襄助組長處理重大災害罹難者遺體處理作業。
 (三)專員一人:由民政處殯葬管理科科長或民政處處長指定之人員擔任,掌理協調相關單位工作並督導組內人員等事項。
 (四)組員三人:由民政處處長指定殯葬管理科相關業務人員擔任,辦理有關罹難者安置站之協調、聯繫及災害防救罹難者遺體。

五、罹難者處置勤務隊:置隊長一人,由菊島福園管理室人員擔任;隊員若干人,由菊島福園員工擔任。罹難者處置勤務隊,執行下列任務:
 (一)罹難者遺體登記、標記及家屬認領遺體作業。
 (二)設置罹難者遺體集中收容處,及安放、冷凍遺體於收容處所。
 (三)協調本縣葬儀公會提供屍袋、棺木、活動式冷凍設施、或協助搬運遺體等其他殯葬事宜。
 (四)設置臨時祭拜靈堂、靈位,及視需要辦理法事、罹難者集體公祭。
 (五)提供家屬休息處所並協調社會處進行悲傷輔導。
 (六)聯繫檢察官、法醫進行遺體相驗。
 (七)協調家屬辨理火化及其他殯葬相關作業。
 (八)其他交辨事項。

六、罹難者遺體之處置及安葬注意事項
 (一)罹難者遺體未經家屬領回前,以集中安放保存為原則。
 (二)遺體應儘速放置於冷凍設備、棺木、屍袋中保存,以維衛生及罹難者尊嚴。
 (三)罹難者遺體均須登記,並配發遺體體識別手環、標識卡,及主動協助家屬進行遺體認領登記。
 (四)主動聯繫、協調檢察官、法醫進行遺體相驗。
 (五)罹難者遺體埋葬或火化前,應先核發死亡證明、埋葬許可證明或火化許 可證明。
 (六)其他罹難者遺體處置、安葬作業,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依澎湖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及澎湖縣菊島福園管理自治條例等規定辦理。

七、罹難者遺體之檢驗、驗屍程序注意事項
 (一)主動通報並協調檢察官、法醫進行遺體相驗,並以於罹難者遺體集中收容處就地相驗為原則,以爭取時效。
 (二)必要時,得請求衛生單位調派醫護人員支援檢察官相驗遺體。
 (三)身分不明之罹難者遺體,應注意DNA之保留,以備將來確認身分之用。

八、遺體搬運、存放程序注意事項
 (一)罹難者遺體之搬運,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出罹難者遺體集中收容處。
 (二)罹難者遺體集中收容處以設置於菊島福園為原則,另覓他處時,應儘量以空曠且與周遭民房有適當隔離之處所為之。
 (三)遺體原則上應儘量迅速安置於冷凍室,不敷使用時,得以棺木、屍袋保存,但應注意衛生及罹難者尊嚴。冷凍室應經常保持適當溫度,以維護屍體完整,並視情況灑佈消毒水,以防病菌蔓延。
 (四)身分不明之罹難者遺體,另依「澎湖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處理。
 (五)遺體移殮,應由其親屬鑑認具結方可成殮封棺,遺體成殮後應嚴加密封。

九、棺木、屍袋、冷凍設施、骨灰罈調度程序注意事項
 (一)災害防救時,先行協調本縣葬儀公會提供棺木、屍袋、冷凍設施、骨灰罈支應;不敷使用時,報請中央災害業務防救主管機關協助徵用。
 (二)棺木、屍袋、冷凍設施、骨灰罈及其他災害防救所需之遺體保存殯葬物資,得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保管、徵用及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