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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助鄉(市)公所運用媒體辦理政策宣導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新字第1131302171號 函
法規體系: 通用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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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擴大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成效,並提高預算編製及執行考核績效,建立補助款透明化、公開化補助機制,以爭取中央增加對本縣之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規定以適用由本府「公務預算-一般行政-新聞宣導-獎補助費-地方政府對下級政府之補助」預算科目支出之經費補助案為限。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縣所轄各鄉(市)公所,補助範圍以運用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為限,由本府受理、審查申請內容可行性覈實核計,透列鄉(市)年度預算辦理。

四、申請本府補助經費應先經核准後始得辦理執行,每案補助金額合計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有其他特殊個案,經奉簽准者不在此限。

五、同一請求補助案,應一次申請,不得分次提出申請。補助項目若有變更,應先經本府核定後,始得辦理變更。

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各鄉(市)公所應依預算法、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七、補助案之申請、核銷方式如下:
(一)申請補助應由各鄉(市)公所備函檢附政策宣導申請表及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件一、二)送本府辦理,經費概算表中項目、數量、單價、金額應力求明確詳盡。
(二)宣導內容應結合本府政策推動之政令:
1.圖檔:本府政令圖檔(由本府提供),其規格大小與鄉(市)公所相同,須占總刊登天數二分之一。若為奇數,則本府政令圖檔刊登天數多於鄉(市)公所一天。
2.影片:須另製作本府政令相關影片,其長度與數量與鄉(市)公所申請補助之影片相同。本府政令影片須經本府審核通過後方可播出、核銷。
3.廣播:本府政令內容須占總播出檔次二分之一。若為奇數,則本府政令廣告帶數量或播出檔次多於鄉(市)公所一支、次。本府政令內容廣告帶音檔須經本府審核通過後方可播出、核銷。
4.車體、帆布宣導:本府政令內容(由本府提供)須占總刊登數量二分之一。
5.電視牆:本府政令圖檔(由本府提供)須占總刊登數量二分之一。
6.新聞:本府政令內容須占該篇新聞稿二段以上,其內容並以「澎湖縣政府表示,」開頭。
(三)申請本府補助案,應於宣導計畫結束後十四日內將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三,含經費支用明細表)及刊登、刊播佐證資料(如圖片檔、音檔、影片檔等)送府備查。並檢附納入預算證明、收據辦理經費結報。經費支用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府將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繳回本府。
 (五) 補助案件刊出、播出、或公開播送、傳輸時,應明確標示為「廣告」,且揭示本府及各鄉(市)公所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以符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
 (六) 每一申請案,申請補助單位至少應編列百分之十以上自籌款,執行過程如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

八、各鄉(市)公所應將補助款辦理情形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按季函送鄉(市)民代表會備查。

九、本府加強督導各鄉(市)公所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必要時得以書面或實地稽核。各鄉(市)公所應詳實提供說明,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之,如發現成效不彰、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造假、不實等情事,除要求鄉(市)公所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