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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演藝廳觀眾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演字第1133700639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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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演藝廳(以下簡稱本廳)觀眾須知:
(一)請衣著整齊,每人一票,憑票入場。
(二)本廳內全面禁煙,不得攜帶寵物(導盲犬除外)及危險物品;觀眾席區禁止飲食,不得攜帶飲料、食物入場。
(三)節目演出中未經演出單位同意,請勿錄音、錄影或拍照;行動電話等電子通訊器材,請關閉或轉靜音,以免影響演出及其他觀眾權益。
(四)入場時間:節目開演前三十分鐘入場。遲到觀眾請俟中場休息或配合服務人員引導入場。
(五)如有干擾演出秩序之行為或違反上述各款規定,經勸導仍未改善者,得禁止入場或強制要求離場。


二、本廳租(使)用注意事項:
(一)本廳燈光、音響、舞台吊具或其他各項器材設備非經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移動。
(二)本廳之控制室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不得進入。
(三)會場佈置嚴禁使用雙面膠。
(四)觀眾席座椅,未經同意,請勿黏貼任何標籤。
(五)活動字幕、海報文宣品等,請於指定地點張貼,如有違反,本廳得逕移除。
(六)獻花請先把花束內的水倒乾,依指示置於舞台兩側走廊。
(七)入本廳應衣著整潔,勿影響他人,場館內全面禁止吸菸、飲用食物須在館方允許區域。
(八)場內禁止擺置花籃、花圈及攜帶寵物(導盲犬除外)、危險物品入場。
(九)其他依「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及相關政策措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