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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共化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1309092682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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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協助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共化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及支持家庭育兒,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國教署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指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團、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委託辨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二)公立幼兒園:指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市立幼兒圈。
(三)非營利幼兒園:指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且營運成本採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者。
(四)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委託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指依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方式辦理,且營運成本採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者。

三、實施原則
延長照顧服務實施時間不得佔用原上課時間或變更教學計畫及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延長照顧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並兼顧生活教育。
延長照顧採自願參加方式辦理,不得強迫,幼兒參加時,家長應出具同意參加及自行負責接送同意書。
場地以運用校內各項設備及設施為主;必須使用其他場所、設備、設施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需要為優先考量。
公立延長照顧服務由幼兒園自行辦理。
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得視需求開班。

四、實施時間
開學後二週內即開辦延長照顧服務。
公立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平日週一至週五,下午四時至六時,以二小時為上限,每日時間之計算,不得早於下午四時。
寒、暑假加托服務:寒、暑假期間,比照平日時間提供服務。寒假至少辦理一週(五天),暑假至少辦理四週(二十天),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本服務之經濟弱勢幼兒補助適用期程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五歲幼兒補助期間, 計算至當學年度結束(七月三十一日)止;新生之補助期間,自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
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補助基準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自每日下午五時起算以二小時為上限。但為進行環境整理、清潔消毒及課程討論而停止服務之日,不予補助。

五、補助基準及原則
屬國教署補助對象:依本府所定收費標準所應繳交之經費由教育部編列預
算補助,申請資料由幼兒園彙整送交本府請款,由幼兒園轉發家長。
非屬國教署補助對象之一般幼兒,依本規定第七點辦理收費。
本府並得依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他特殊需要,調降補助額度。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其收支得由公立幼兒園採代收代付專款專用方式納入各校(園)會計程序辦理。

六、補助對象
公立幼兒園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幼兒: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
(二)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超過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十萬元以上者。
(三)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情況特殊幼兒,係指其資格經各公立幼兒園初審通過並檢附證明文件報經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非營利幼兒園應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依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七、收支及退費標準
幼兒參加本服務之收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三十五元,半小時二十元;經濟需要協助幼兒,免收費。
(二)寒、暑假加托服務:一般家庭幼兒採每月參加者,每月二千元;採部分日數參加者,每日一百二十元;經濟需要協助幼兒,免收費。
(三)幼兒臨時參者,其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每小時以五十元計, 半小時以三十元計,寒、暑假加托服務,每日以二百四十元計。
收費應由學校開立收據並編序號,一式三聯正式給據,副本留校備查。
幼兒參加本服務之退費依下列方式辦理:幼兒連續請假達五日以上(不包括例假日),或因疫情及流行性傳染病等配合停課之期間達五日以上者,應按家長每月繳交費用、幼兒當月未參加服務日數及幼兒園當月提供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加托服務日數之比率,核實計算辦理退費。

八、本府對公立幼兒園補助標準如下:
(一)授課鐘點費支付標準如下(每節六十分鐘):
1.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每節四百元為原則(下午四時以後)。
2.非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不得領取延長照顧服務相關費用。
(二)行政費:
1.公立幼兒園得申請延長照顧服務期間之事務費、水電費、雜費與其他相關費用,及行政人員加班費。
2.依參與延長照顧服務之幼兒人數,每三十人為一級距,核予補助如下:
(1)招收三十人以下者:平日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假核予每月新臺幣七千五百元,暑假(七月及八月)核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招收人數每逾三十人,平日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假每一級距增加每月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暑假(七月及八月)每一級距增加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三)寒、暑假加托服務午餐費及點心費:依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公立幼兒園登載之午餐費及點心費核算數額,並按參與延長照顧服務之幼兒人數覈實計算經費。
(四)經費實報實銷,並隨會計報表公告於校內明顯處。

九、編班原則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6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及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4條第3項延長照顧服務規定辦理。
本服務之編班得不以原班級為限,參加人數達一人以上即可開班。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延長照顧服務人員一名,九人以上者,應置延長照顧服務人員二名。三歲以上至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每班參加人數十五人以下者,應置延長照顧服務人員一名,十六人以上者,應置延長照顧服務人員二名。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參加人數八人以下,得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延長照顧服務人員一名,九人以上者,應置延長照顧服務人員二名。
園內參與延長照顧服務之身心障礙幼兒(須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者)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每增加二人,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但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以外日期,平日每名教師助理員以每日補助八小時為上限。

十、辦理師資資格
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服務之照顧服務人員資格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條規定。提供延長照顧服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包括幼稚園)合格教師、 幼兒園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二)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但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畢業者,應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或勞動相關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 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 教育專業課程。
(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或勞動相關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離島、偏遠或原住民族地區遴聘前項資格人員有困難時,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酌減前項第二款或第五款人員之專業訓練課程時數。 
延長照顧服務教師助理員進用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十一、各園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服務之開設:各公立幼兒園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提出辦理本服務之申請,並依相關期程報府審辦。
(二)補助作業程序:
1.各園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1)經濟弱勢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三十萬元以下證明、經濟情況特殊幼兒之佐證資料),倘系統自動顯示此類身分者免附證明文件。
(2)幼兒園辦理幼兒延長照顧服務之實施要點及經費概算表。
(3)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申請補助經費表(得自行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下載)。
2.公立幼兒園幼兒之補助,依實際開辦人數,於下列日期前,檢附上開資料報府審辦:暑假期間(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二十九日):應於同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報送。
(1)第一學期延長照顧(每年八月三十日至一月二十日):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報送。
(2)寒假期間(每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月十日)及第二學期延長照顧每年二月十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報送。
3.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於下列日期前,檢附上開資料報府審辦:
(1)第一學期延長照顧(每年八月ㄧ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報送。
(2)第二學期延長照顧(每年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報送。
(三)審查:申請案件函報本府層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審查無誤後,核定補助經費。

十二、本要點所需表件格式,由本府教育處另定之。

十三、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態度認真負責者,由各園本權責視暑假、第一學期、寒假、第二學期等四期延長照顧服務開辦情形依下列敘獎標準辦理: 
(一)辦理四個期程者:實際授課之教保服務人員一學年至多嘉獎二次,每班以二人為限。
(二)辦理二至三個期程者:實際授課之教保服務人員一學年至多嘉獎一次,每班以二人為限。
公立幼兒園之敘獎名冊併同執行成果報告,函報本府辧理敘獎,俾了解延長照顧服務辦理情形。

十四、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幼兒園在辦理延長照顧服務活動之前,應妥善做好意願調查(家長同書)及各項籌備工作,並利用家長會議、家長參觀日、朝會等時間,加宣導,應與教保服務人員、幼兒及家長充分溝通說明,實施期間經常與家長保持密切聯繫。
幼兒留園活動期間,得酌請幼兒園相關人員參與,以維護幼兒在校之安全。
參加本服務幼兒放學時,應維護幼兒之交通安全,得商請家長共同維護幼兒上下學之安全。
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以外日期期間已支領薪資之國幼班代理代課教師,不得於規定上班之時間內再領取課後留園之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