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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督字第11309153382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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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提高全體國民多元文化教育素養與原住民族文化之認知,並提升原住民國民教育水準,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及「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規定,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原教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 原教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課程與教學之研發及推廣,規劃原住民族知識課程及文化學習活動,提供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歷史、科學及文化之機會。
(二)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文物與資訊之蒐集、整理、展示及推廣。
(三)原住民族教育之諮詢及輔導,協助學校發展落實原住民族教育相關課程。
(四)多元文化回應課程與教學之研發及協助。
(五)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事項之支援。

三、 原教中心之組織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兼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高級中等學校以下之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統籌計畫規劃與執行。
(二)副召集人:一至二人,由本府就兼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之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分別就行政(資源應用及行政運作)及課程(課程發展及教師專業發展)相關計畫規劃及執行。
(三)諮詢人員:一至二人,由本府就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之專家,或兼具相關證照或實務經驗者聘兼之。
(四)專業工作人員:一至二人,遴選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之編制內正式老師擔任。
(五)工作人員:一至二人,由原教中心指定教師、學校相關人員或其他專案人員聘兼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經本府考核通過者,得續聘兼之;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規定等不適任情形者,由本府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四、 原教中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縣長指派,另專業工作人員,其聘任資格、人數、遴選程序,依本府公告之簡章辦理。遴選方式如下:
(一)由本府邀集以下類別人員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1.本府教育處代表。
2.具課程專業校長。
3.具原住民族教育專業教學人員。
(二)專業工作人員應具下列各項條件: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或已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 
  級以上合格證書、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證書,並具傳承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或技
  藝之代理教師。
2.具原住民族教育專業者。

五、 原教中心應每個月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以了解工作進度,並適時調整執行方式。
原教中心應擬訂學年度工作計畫,至遲於補助計畫申請期程開始前一至二個月內報本府審查;執行成果,於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報本府審核。
原教中心應配合本府依據運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組成之原住民族教育小組(以下簡稱小組)之安排,出席其會議並報告運作情形。

六、 經遴選通過之教師,得以下列方式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一) 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支援中心事務。 
(二) 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中心事務。
    專業工作人員每週固定時段不排課,以共同規劃及執行工作計畫。
    擔任原教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及工作人員者,其權益依運作辦法
    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原教中心召集人及副召人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支領兼職費。但教師以商借或借調方式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者,不得支領兼職費。

七、 原教中心人員考核及獎勵如下:
(一)教師擔任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者:
1.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组,並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務及服務時間,依其計畫推動、專業知能、課程發展等面向,分別考核。
2.受考核者於自評後,由原教中心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
3.本府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記功一次,續聘。
(2)分數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分數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教師擔任工作人員者:
1.由原教中心召集人視工作人員之職責,就其專業知能、溝通協調、工作效率與品質等面向訂定考核指標,予以考核。
2.受考核者自評後,由原教中心召集人考核。
(三)諮詢人員、擔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之校長,由本府視原教中心成效考核之。
  教師擔任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且考核結果優良者,本府得為下列奬勵:
(一)三年內有二次考核之分數九十分(含)以上,並獲記功者,本府得安排至國內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
(二)教師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專業工作人員者,除前款奬勵外,其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達原教中心前百分之十者,得向本府申請於暑假期間赴國內學校或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專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以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擔任副召集人或專業工作人員者,部分補助之費用,為全時擔任者之二分之一。
(三)獎勵之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由本府另定獎勵計畫辦理,獲獎勵者,應自考核後二年內,一次申請為限。
(四)第二款之獎勵,受補助人員應於完成後,於原教中心分享成果。
  專業工作人員以外之原教中心人員,其參與原教中心運作,服務績效優良者得優予
  獎勵。

八、 原教中心應鼓勵專業工作人員參加本府辦理之增能研習,以提升專業知能。

九、 原教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府指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