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兼任人事管理員請調制度,避免因久任離島
或偏遠學校心生倦怠,使其能安心服務,並促進服務品質,提高工作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請調,係指現兼人員申請改調他校服務。
三、各國民中小學兼任人事管理員出缺時,在原兼任學校服務滿三年以上(含本職異動),得申請請調。
前項兼任學校服務滿三年者,均無請調意願時,服務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始得提出申請。
四、本要點請調作業單位為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
五、辦理請調作業程序如下:
(一)公開職缺:兼任學校職務出缺時,由本處通知各現兼人員提出申請。。
(二)受理:由請調人員填寫申請表(如附件)送本處彙辦。
(三)調動作業:依據請調人員積分高低順序辦理(積分相同,以服務最偏遠地區年資較久者為優先
,年資相同時,抽籤決定之)。
(四)陳報:請調結果陳報本處處長核定後發布。
六、職缺經提出申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變更或撤銷。
七、未兼任之人事人員欲兼任各國民中小學人事管理員,應俟現兼人員請調或放棄後,再行辦理派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