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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幼兒教育發展,保障幼兒學齡前 教育之受教權益,特設澎湖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爰依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幼兒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建議。
二、提供幼兒教育規劃之諮詢。
三、協調、督導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事項。
四、其他有關推展幼兒教育之諮詢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 副處長兼任,另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   之,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一、主管機關代表。

    二、衛生主管機關代表。

    三、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四、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

    五、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

    六、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七、家長團體代表。

    八、勞動主管機關代表。

    九、婦女團體代表。
 負責人不得以非教保團體代表之身分,擔任本會之委員。
 

 

第四條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召集人另行聘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國民教育科科長兼任,工作人員由國民教育科人員派兼之。

 

第六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時,亦得召集之。

 

第七條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八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員擔任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第九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相關預算支應。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