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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1: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員工退休(職)紀念品致贈要點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感念退休(職)人員在職期間之辛勞及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二、退休(職)紀念品致贈對象:
(一) 本府編制內專任職員(不含參議、處長以上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 退休(職)者。
(二 本府年度預算人事費項下支應之約聘、約僱人員,且在本府累計聘僱服務年資二十五年以上或年齡滿六十歲以上。

三、紀念品式樣:純金箔紀念牌,並以縣長署名致贈。

四、製作及頒發:紀念品 由本府人事處統一訂製;由縣長頒贈或處長轉贈。

五、經費核銷由退休(職)人員服務單位之業務費相關科目項下支應,並由各處自行辦理核銷作業。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