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2:4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值日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值日,依本要點行之。

二、各機關值日分上班日與例假日兩種。

三、各機關除依規定方式辦理值日外,得選擇本要點第十八點替代方式辦理,並擬訂具體措施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四、各機關值日工作由員工輪值之。但下列人員不參與輪值。
(一)正、副首長。
(二)幕僚長。
(三)輪值機關值日督導人員。
(四)年齡較大且健康情形欠佳持有公立醫院醫師證明書者。
(五)經機關首長核准免參加值日者。
機關內其他人員是否參與輪值,由機關首長酌情決定之。

五、各機關應按月編排輪值表。值日以男性員工輪值為原則,男性員工輪值有困難者,得排定女性員工參與輪值。但女性員工輪值以白天為限。

六、值日員工因請假、公(差)假、或休假不能於當日執勤者,應自行覓妥適當人員遞補,並於陳准後將人員名單通知主管單位登記;如無法洽妥適當人員接替時,應事先洽請主管單位通知候補人員遞補之。

七、值日員工之任務如下:
(一)來訪洽公人員之接待、登記、引導及通知被洽人員。
(二)電話轉接或紀錄。
(三)辦公時間外文書收受及臨時事件之處理。
(四)注意辦公室門窗水電之關閉情形。
(五)預防各種災害及危險。
(六)配合檢查工務保密及安全防護設施,並隨時注意門禁之管理。
(七)長官交辦事項。

八、值日員工遇有重大事件無法處理時,應迅速於時效內陳報機關首長核示或視其事件性質分別通知主管單位處理。

九、值日員工於辦公時間外收到急要文件,除密件應原封陳報機關首長外,餘於拆閱後認為有時間性者,應即陳報機關首長或通知主管單位處理之。

十、值日時間,上班日自上午上班時間起至翌日上午上班時間為止,假日得分日夜兩班,日班自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或配合上班時間),其餘時間由夜班輪值,並準時辦理交接。
各機關如有特殊需要得自行調整值日時間,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十一、值日員工應佩帶職員證或其他識別證件。

十二、值日員工輪值非上班時間,其補休規定如下:
(一)例假日或國定假日白天值日員工,補休一日。
(二)夜間擔任值日員工,補休半日。
應予補休人員應於輪值次日起算六個月內補休,因公務繁忙無法補休者,以加班處理。

十三、值日員工發給值班費(含餐費),由各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值日員工應在值日室(或服務台等規定地點)服行勤務,不得擅離職守,違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十五、各機關應設值日牌,書明值日員工姓名,懸示於值日室門前或其他顯明處所。

十六、各機關值日室應備下列各種表冊。
(一)值日日記簿,格式由各機關視業務所需訂定。
(二)本機關員工通訊錄。
(三)所在地機關、消防單位地址一覽表(附電話號碼)。
(四)公餘進出人員(來客訪問)登記簿,格式由各機關視業務所需訂定。

十七、值日登記應逐項記載,並於每日上午由接勤人員陳送本機關首長檢閱。

十八、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得就下列替代方式擇一或併採二項以上方式實施。
(一)委由保全公司人力保全。
(二)委由保全公司機械保全。
(三)重點時間執勤,其他時間改採替代措施。
(四)由駐衛警執勤,取消值日人員。
(五)聯合區域輪值,建立輪值網絡。
(六)其他。
採行本條各款方式實施單位,應設立緊急聯絡系統、急要信件收受、公餘時間門禁管制等輔助措施。所需經費由各機關按實際需要於年度預算中編列相關經費支應。

十九、警察、消防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要點。各鄉(市)公所、鄉(市)民代表會除自行訂定規定外,得參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縣營事業機構,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工友或臨時人員值日,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