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立案公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弱勢及不利條件幼兒,係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4條
凡幼兒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並繳驗該證明文件後,得於招生名額內申請優先入園:
一、身心障礙幼兒(含發展遲緩幼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發展遲緩證明,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
二、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三、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四、原住民族幼兒: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
五、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澎湖縣政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六、父母一方為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七、兄弟姊妹為身心障礙者且就讀該校(園)之幼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與戶口名簿證明文件。
八、父母一方為外國籍、大陸地區人民、華僑之幼兒:以護照、居留證或華僑身份證明書之登載為準。入我國籍者,得憑原國籍相關文件證明之。
第5條
符合優先入園資格之幼兒,依下列順序錄取:
一、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五足歲者。
二、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四足歲者。
三、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三足歲者。
四、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二足歲者。
符合同一款次之順序者有數人,而錄取至該款次產生競額情形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第6條
本縣各公立幼兒園得組成招生委員會,並於招生前廣為宣導優先入園資格,俾利幼兒家長或監護人提早備妥相關文件,以利審核。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