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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1: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兼受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之指導、監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公害防治課  空氣污染防制、噪音與振動管制、水污染(含海洋污染
                )防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環境影響評估、教育
                宣導、公害糾紛處理、環境衛生用藥管理、公害陳情案
                件處理、毒性化學物質管制及綜合業務等工作事項。
二、環境管理課  環境衛生管理、飲用水檢驗及管理、事業廢棄物管制及
                環境衛生陳情處理等事項。
三、廢棄物規劃課  廢棄物處理及規劃、廢棄物處理場操作營運之管理、
                  資源回收管理、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申請審核及資訊
                  等事項。
本局未設總務室,有關文書、印信、研考、法制、採購、財產管理、事務
管理及其他不屬各課之業務事項,由局長指定人員辦理。


第 4 條
本局置秘書、課長、技士、課員、稽查員、技佐、辦事員。


第 5 條
本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
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局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第 9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澎湖縣政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澎湖縣政府另定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