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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就讀大專院校學生交通券補貼實施辦法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縮短城鄉差距,提昇全縣教育水準及減輕設籍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就讀大專院校學生之交通費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人於申請截止日前設籍本縣連續滿三年以上且就讀大專院校者,均得提出申請交通補貼。但就讀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軍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研究所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者,不予補貼。

前項申請次數依申請人就讀單一學程之修業期限予以補貼。

第三條    交通補貼為每人每學年度新臺幣一萬元整。

前項交通補貼自一百零六學年度第一學期起算。

第四條    交通補貼以發給交通券方式為之。受補貼對象於搭乘本縣對外交通運輸工具往返時,得持交通券折抵票價。

前項交通券使用方式,本府得另行規定以其他方式替代。

第五條    申請時間及應備之文件:

一、申請時間:由本府公告之。  

二、符合申請資格者,得於申請期限內,備妥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交通券補貼申請表(如附件)

(二)申請人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有效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記事)、電子戶籍謄本(含記事)或遷徙紀錄證明書。

(三)申請人當學年度在學證明、註冊費繳納收據或已蓋有註冊章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逾申請期間未申請者,不得請領本交通券補貼。

申請人所附第一項第二款文件欠缺者,應於收受本府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六條    申請時間結束後,由本府教育處依申請人所附文件進行資格審查作業。

符合資格者,由本府教育處造冊通知申請人領取交通券。

不符資格者,由本府教育處函復申請人。

第七條    交通券僅限受補貼對象本人搭乘本縣對外交通運輸工具往返使用。如因遺失或毀損致無法辨識,不得申請補發,亦不得轉讓、兌換現金及找零,並應於限定期限內使用,逾期不得使用。使用時並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以利核對。  

憑交通券購置機、船票者,使用人因故辦理退票時,其手續費依交通運輸公司規定辦理,且由該使用人自行負擔,即機、船票使用人僅得領取其原自費負擔之票款扣除手續費後之費用,如前述票款不足支付手續費時,使用人應自行補足。

第二項退票於交通運輸公司不退還交通券時,使用人應主動向其索取退票證明,憑證明向本府申請補發當年度交通券,退票證明如有遺失或毀損情事,均不再補發交通券。 

申請人所持交通券經塗改者,無效。

第八條    本府為處理票價補貼之作業,得與交通運輸公司及本縣旅行業訂定契約或另定作業規定。

第九條    本辦法補貼與澎湖縣獎助就讀大專院校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助學金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申請人如有申領不實者,本府應向其追回已溢領之補貼。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