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1條
澎湖縣政府所屬國民教育階段各級學校為辦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為任務編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定特殊教育業務主管擔任,其餘委員三至十一人,由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或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等共同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本會成員中,應至少具有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及特殊教育教師或專長人員代表各一名,且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該校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得邀請本縣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本會委員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3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校內特殊教育學生暨教師支援體系。
二、協助校內特殊教育學生調整與適應教育環境。
三、辦理校內特殊學生鑑定、安置、轉介及輔導之相關工作。
四、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
五、審議校內特殊教育相關經費、輔具與專業團隊服務之申請。
六、審查特殊教育學生課程與評量(含考試服務)之調整方案。
七、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危機事故及問題行為。
八、處理特殊教育學生轉銜相關事宜。
九、審議校園無障礙環境設施之規劃。
十、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之審查與協調。
十一、評估年度校內辦理特殊教育工作之成效。
第4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皆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列席人員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第5條
本會每學期應於期初、期末各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內容應作成紀錄後留存備查。
議案若需表決時,需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且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同票時由會議主席逕行裁決。
第6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