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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2:3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1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幼稚教育發展,保障幼兒學齡前教育之受教權益,特設澎湖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爰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2   

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幼稚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建議。

二、提供幼稚教育規劃之諮詢。

三、協調、督導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事項。

四、其他有關推展幼稚教育之諮詢事項。

 

3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另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一、主管機關代表。

二、衛生主管機關代表。

三、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四、教保學者專家。

五、教保團體代表。

六、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七、家長團體代表。

 

4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召集人另行聘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5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國民教育科科長兼任,工作人員由國民教育科人員派兼之。

 

6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時,亦得召集之。

 

7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8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員擔任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9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10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相關預算支應。

 

1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