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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2: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立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十八條第十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立案公立幼兒園(以下  簡稱幼兒園)。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不利條件幼兒,係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  4  條   
凡幼兒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並繳驗該證明文件後,得於招生名額內依下列順序申請優先入園:
一、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二、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三、身心障礙幼兒(含發展遲緩幼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發展遲緩證明,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
四、原住民族幼兒: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
五、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澎湖縣政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第  5  條   
本縣各公立幼兒園得組成招生委員會,並於招生前廣為宣導優 先入園資格,俾利幼兒家長或監護人提早備妥相關文件,以利審核。

第  6  條   
公立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人數,依實際招收人數超過三分之二以且確有人力支援之需求時,得報請澎湖縣政府申請專業輔導人力。
前項所稱專業輔導人力係指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等。
前項諮商心理師及社會工作師支援服務申請,依本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個案轉介流程辦理。
第一項招收不利條件為身心障礙者,依本縣特殊教育相關法規辦理。

第  7  條   
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為身心障礙者,每班至多招收三名,每招收一名身心障礙幼兒,輕度者得減招一名,中度或重度者,得減招二名。
班級人數二十人(含)以下者,不適用此規定。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生效。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