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衛生管理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
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前項局長及副局長職務,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
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局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醫政科:掌理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管理、醫療業務管理、醫療
品質管制、緊急醫療救護、早期療育、長期照護、精神衛生、
心理衛生、山地離島醫療保健、全民健康保險宣導、非愛滋藥癮
替代療法、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公費生管理等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科:掌理食品衛生、健康食品管理、國民營養、
藥政管理、毒品防制等事項。
三、保健科:掌理社區健康、癌症防治、婦幼衛生、中老年病防治、
職業衛生保健、職場健康、菸害防制、復健醫療業務、衛生所業
務管理等事項。
四、疾病管制科:掌理傳染病防治、預防接種、防疫物資管理、醫院
感染管制、營業衛生管理、外籍勞工健康管理等事項。
五、檢驗科:掌理公共衛生檢驗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企劃資訊科:掌理衛生企劃、衛生教育、研考、為民服務、資訊
管理、法制作業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置科長、科員、衛生教育指導員、技士、衛生稽查員、技佐
、辦事員、書記。
前項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檢驗業務之科長,必要
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六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局下設衛生所,並視業務需要設立有關衛生醫療機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十一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澎湖縣政府核定。
第 十二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
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
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月○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