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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1條  

本規程依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衛生管理事項。

 

3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前項局長及副局長職務,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局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4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醫政科:掌理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管理、醫療業務管理、醫療品質管制、緊急醫療救護、精神衛生、心理衛生、山地離島醫療保健、全民健康保險宣導、非愛滋藥癮替代療法等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科:掌理食品衛生、健康食品管理、國民營養、藥政管理、毒品防制等事項。

三、保健科:掌理社區健康、癌症防治、婦幼衛生、中老年病防治、職業衛生保健、職場健康、菸害防制、復健醫療業務、長期照護、衛生所業務管理、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公費生管理等事項。

四、疾病管制科:掌理傳染病防治、預防接種、防疫物資管理、醫院感染管制、營業衛生管理、外籍勞工健康管理等事項。

五、檢驗科:掌理公共衛生檢驗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企劃科:掌理衛生企劃、衛生教育、研考、為民服務、資訊管理、法制作業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及其他有關事項。

 

5

本局置秘書、科長、科員、衛生教育指導員、技士、衛生稽查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主管醫政、食品藥物管理、保健、疾病管制、檢驗業務之科長,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6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7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8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9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10條   

本局下設各鄉縣轄市衛生所及依地區人口及地理環境特殊需要,超過五萬人口數之鄉市得設各鄉縣轄市第二衛生所,並視業務需要設立有關衛生醫療機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11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澎湖縣政府核定。

 

12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