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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2: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立幼兒園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優先入園實施辦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立案公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需要協助幼兒,係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四條  凡幼兒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並繳驗該證明文件後,得於招生名額內依下列順序申請優先入園:
 一、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二、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三、身心障礙幼兒(含發展遲緩幼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發展遲緩證明,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
  四、原住民族幼兒: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
  五、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澎湖縣政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第五條  本縣各公立幼兒園得組成招生委員會,並於招生前廣為宣導優先入園資格,俾利幼兒家長或監護人提早備妥相關文件,以利審核。
第六條  公立幼兒園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依實際招收人數超過三分之二以上且確有人力支援之需求時,得報請澎湖縣政府申請專業輔導人力。
        前項所稱專業輔導人力係指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等。
        前項諮商心理師及社會工作師支援服務申請,依本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個案轉介流程辦理。
       第一項招收需要協助為身心障礙者,依本縣特殊教育相關法規辦理。
第七條  幼兒園招收需要協助幼兒為身心障礙者,每班至多招收三名,每招收一名身心障礙幼兒,輕度者得減招一名,中度或重度者,得減招二名。
        班級人數二十人(含)以下者,不適用此規定。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生效。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