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1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幼兒教育發展,保障幼兒學齡前 教育之受教權益,特設澎湖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爰依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幼兒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建議。
二、提供幼兒教育規劃之諮詢。
三、協調、督導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事項。
四、其他有關推展幼兒教育之諮詢事項。
第3條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 副處長兼任,另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 之,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一、主管機關代表。
二、衛生主管機關代表。
三、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四、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
五、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
六、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七、家長團體代表。
八、勞動主管機關代表。
九、婦女團體代表。
負責人不得以非教保團體代表之身分,擔任本會之委員。
第4條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召集人另行聘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5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國民教育科科長兼任,工作人員由國民教育科人員派兼之。
第6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時,亦得召集之。
第7條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8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員擔任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第9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10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相關預算支應。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