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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1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013008212號令
法規體系: 旅遊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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