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20047029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8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513053792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41 條;名稱並修正為「澎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並自公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713036832號令修正公布32、35條
4.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1013004211號令修正公布3、21、27條
5.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1213030461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