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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澎府行法字第005521號
法規體系: 人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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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澎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安定所屬公教人員生活,輔助其購置住宅
,特設置澎湖縣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 (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
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澎
湖縣政府為主管機關,澎湖縣政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 (
以下簡稱住福會) 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 本基之孳息收入。
三 本基金運用所生之收益。
四 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辦理本基金有關之貸款及墊款。
二 應行支付金融機構之本息或手續費用。
三 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 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應在住福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