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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鄉道公路工程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10042512號令
法規體系: 工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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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管理轄內鄉道之修建及養護工程,以維交通安全及便利,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道工程之修建及養護等相關業務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各鄉 (市) 公所。


     第 二 章 修建

第三條
鄉道工程修建計畫應審酌工程之經濟價值及交通需求,決定修建鄉道之優先順序,並依下列規定擬定計畫:
一  新建工程:應就現有公路之分布情形、新路沿線之人口、物產、交通狀況,選擇具有經濟價值,施工容易及工程費低廉之路線,並預留適當公路用地寬度。
二  改善工程:應就路面、路基、橋樑、急彎及排水互相關聯者,同時改善。
三  條建工程:應研究原工程損壞原因,針對其缺失及將來需要,選擇重要路線優先辦理。前項計畫擬訂時,管線依公路法第三十條規定,行道樹除依公路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對既有行道樹應儘量避免砍伐。本府及管埋機關必要時得擬定各鄉道之計畫路線及計畫寬度,並予公告。


第四條
鄉道路線勘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註明路線起迄經過地名、距離及設計標準。
二  路線中線之測距、樁數、地形圖、橫斷面圖、縱斷面圖測繪範圍及相關規定得依公路局道路工程標準圖辦理。


第五條
鄉道工程設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路面設計應包括路線位置圖、縱斷面圖及標準斷面圖。
二  橋樑設計圖應含平面、側面、斷面及重要部分詳細圖,並註明設計規範、載重、土壤承載級地震係數。
三  路基駁坎、護坡、各種基礎保護工程,得依公路局道路工程標準圖辦理。


第六條
鄉道工程施工說明書應敘明工程期限、工程管理、材料規範及施工方法。


第七條
鄉道修建工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鄉道之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視實際需要擬定鄉道修建、改善及養護計畫。
二  主管機關每年應派員全面檢查所轄鄉道一次,作為擬定養護計畫及修復改善工程之參考。


第八條
鄉道修築、改善或養護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設置規則,設置各項安全設施。


第九條
鄉道拓寬、修築、改善或養護工程時,如有古蹟或具保存價值之物者,應儘量避免拆除或設法遷移適當處所。


     第 三 章 養護

第十條
管理機關定期檢查鄉道工程設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養護工作:
一  路面: 
 (一) 修整坑洞溝槽,排除路面積水。
 (二) 面層磨耗應適時加做封層。
      發現有零星坑洞、槽穴者,應適時修補填平。
 (三) 面層裂損,應加做封層或翻修。
二  路基:
 (一) 清除坍方、堆積物,並注意排水通暢。
 (二) 駁坎護坡,如有沖空,應予填實。
 (三) 路肩邊坡雜草應予割短,保持路肩平整,並維護路權完整。
 (四) 清除過水路面沖積之砂石。
三  行車安全設備: 
 (一) 護欄損壞者,應予以整修。
 (二) 標誌、標線及號誌,應維持完整。
 (三) 交通阻斷或行車危險路段,應隨時設置警告標誌。
 (四) 行道樹妨害行車視線,應防時剪修。


第十一條
鄉道遇有災害或意外毀損,管理機關應迅速搶修及設置安全警示,並向有關單位報告災情。


     第 四 章 道路使用

第十二條
各地下管線單位因新設、拆遷、換修管線或其他使用,需挖掘路面時,應先向管理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本縣管線挖掘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管線挖掘相關規定由本府另訂。


     第 五 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