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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未滿二十噸漁船出海作業時限及船員最低員額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113004141 令
法規體系: 農漁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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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縣未滿二十噸漁船出海作業時限及船員最低員額,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漁筏:出海最高時限一天:船員最低員額一人。
 二、舢舨:出海最高時限一天:船員最低員額一人。
 三、未滿五噸漁船:出海最高時限十五天:船員最低員額一人。
 四、五噸以上未滿十噸漁船:出海最高時限二十五天:船員最低員額一人。
 五、十噸以上未滿二十噸漁船:出海最高時限三十五天:船員最低員額一人。


第三條
漁船船員最高員額不得超過漁業執照所登載之船員人數。


第四條   
漁船因作業需要得申請延長三分之一作業時限。但須於作業期滿前由船長向所屬漁會漁業電台通報登錄後,始得延長。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