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縣未滿二十噸漁船出海作業時限及船員最低員額,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漁筏:出海最高時限一天:船員最低員額一人。
二、舢舨:出海最高時限一天:船員最低員額一人。
三、未滿五噸漁船:出海最高時限十五天:船員最低員額一人。
四、五噸以上未滿十噸漁船:出海最高時限二十五天:船員最低員額一人。
五、十噸以上未滿二十噸漁船:出海最高時限三十五天:船員最低員額一人。
第三條
漁船船員最高員額不得超過漁業執照所登載之船員人數。
第四條
漁船因作業需要得申請延長三分之一作業時限。但須於作業期滿前由船長向所屬漁會漁業電台通報登錄後,始得延長。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