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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護理機構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澎府行法字第41079號
法規體系: 衛生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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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護理機構,係指下列機構:
一、護理之家機構。
二、居家護理機構。
三、產後護理機構。


第 3 條
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護理之家機構:
    全日照護費:包括病房費(依病房人數及空間大小收費)、護理費
      (視病況與需照護程度收費)、普通伙食費、洗衣費、個人衛生維
      護(身體清潔等)、接送交通費(以二次為限)及提供日常休閒活
      動等。月托費以新臺幣二萬三千元至新臺幣四萬元計收,全日托以
      新臺幣一千元至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計收。
    日間照護機構照護費:包括病房費(依病房人數及空間大小收費)
      、護理費(視病況與需照護程度收費)、普通伙食費、個人衛生維
      護(身體清潔等)、接送交通費及提供日常休閒活動等。月托費以
      新臺幣一萬二千元至新臺幣一萬七千元計收,日托費以新臺幣八百
      元至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復健費、因病就診費,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不得重複
      收費。 
    特殊材料費按實計價。 
    機械浴每次新臺幣三百元至新臺幣四百元。 
    個人清潔衛生用品等耗材及個人特殊管灌飲食或特殊營養品者,由
      住民自備或由機構代辦,並按實計價。
    全日照護之接送(二次)交通費、日間照護之接送交通費不得另行
      收費。
    入住時得收取一個月保證金,收費採月底結算方式。 
(二)居家護理機構:
    醫師訪視費、護理訪視執行單項、二項、三項插管費,依照全民健
      康保險給付規定申報。
    病患因病情需要增加服務次數,且健保無法給付時,得依實際發生
      項目核實酌收材料費。
    基本訪視費、訪視交通費不得另行收費。
(三)產後護理機構:
    產婦照護費:包括病房費、護理費、伙食、點心費、洗衣費、個人
      清潔衛生用品、保健諮詢、指導及提供休閒活動等。月托費以新臺
      幣三萬元至新臺幣五萬元計收,全日托以新臺幣一千元至新臺幣二
      千元計收。
    嬰兒照護費:包括病房費、護理費、奶粉費、紙尿褲、洗衣費、清
      潔衛生用品、保健諮詢、指導等。月托費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至新
      臺幣三萬元計收,全日托以新臺幣六百元至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因病就診費,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不得重複收費。


第 4 條
護理機構依本標準收取費用時,應開立收據明細交予住民或家屬收執。


第 5 條
護理機構不得違反第三條收費標準超額收費,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
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退還超額收費。但特殊情況之照
護收費,得報經澎湖縣政府衛生局核定後收取之。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