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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供公共使用營利事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31300106號
法規體系: 建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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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確保公共營利事業場所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指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營利事業場所如下: 
一、電影院、錄影節目帶播映、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視聽歌唱、浴室(三溫暖)、資訊休閒業(網咖)。
二、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歌廳、保齡球館、遊樂場、撞球場、理髮理容業。
三、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各種百貨批發、零售之營利事業場所。


第三條
前條所定之各營利事業場所於申請營利事業設立(變更)登記時,應檢附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否則不予受理。


第四條
依本自治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台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台幣三百萬元。 
前項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三千六百萬元。


第五條
營利事業場所應將每年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送本府備查;變更保險內容時亦同。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經限期改善期滿仍未辦理者,處營利事業場所負責人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