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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民眾舉違反廢棄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10065265號
法規體系: 環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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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及獎勵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特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澎湖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眾係指實際執行環保稽查業務之公務員以外之人民、民間團體、公司行號及機關團體等。


第四條
民眾檢舉違反本法案件,經本局查證屬實處以罰鍰,每件實收罰鍰完畢者,按處罰金額百分之十發給獎金。
按日連續處罰之案件,其檢舉獎金以第一次處罰部分核計發給。


第五條
民眾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之方法敘明違規事實,檢具必要之照片、錄影帶或其他證據資料向本局檢舉。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住址或聯絡電話及身分證字號;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住址及身分證字號者,不發給獎金。


第六條
本局應就每年實收罰款總金額,提撥百分之十依規定納入預算作為檢舉人獎金。


第七條
本局尚未稽查前,兩名以上民眾先後檢舉同一案件,經本局稽查屬實而罰款者,獎勵最先檢舉者,但同時或共同檢舉同一案件,以該案件應核發之獎金平均分配之。
檢舉之先後順序,以本局之收件時間為依據。


第八條
獎金之領取,以通知到達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本局領取為限。


第九條
本辦法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