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之圖書館包括澎湖縣圖書館及澎南圖書分館。
第3條
圖書館受理資料影印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A4: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元。
二、A3:每張收費新臺幣三元。
第4條
借閱證第一次申請發證,免收規費,補(換)發之收費數額為每張新臺幣五十元。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