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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1303227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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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之範圍係指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所轄屬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第三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持網絡),包括下列各機關或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
一、本縣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
二、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三、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
四、本縣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
五、特殊教育相關專業團隊(以下簡稱專業團隊)。
六、其他相關機關或組織。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本府社政、衛生、勞工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本府應協調各該機關協助辦理。

第四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特諮會:提供支持網絡發展之諮詢及成效評估。
二、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事宜。
三、資源中心:
(一)整合支持網絡相關資源,並規劃及分配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所需服務。
(二)協助各校學生轉介鑑定、通報與建立人力及社區資源庫。
(三)提供教學資源與輔助器材、專業人員服務、支持服務、諮詢及輔導。
(四)規劃及辦理特殊教育知能研習。
(五)彙集支持網絡運作成效之檢核及建議。 
四、輔導團:協助特殊教育政策之推展,提升各級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人員之教學與輔導效能。
五、專業團隊:結合相關專業人員,提供特殊教育支援服務。

第五條  學校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所需,向支持網絡各單位申請提供專業人員服務、教育及運動輔具、諮詢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支持網絡各單位應於學校申請後二週內評估個案需求,提供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
  資源中心所建置支持網絡各單位作業平台,得提供學校向支持網絡各單位申請前項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並公告支持網絡各單位最新訊息及動態。

第六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應依其任務定期召開會議,研訂、執行及檢討各工作計畫,並編列相關經費。  
    本府每學年應至少召開一次聯繫會議,強化支持網絡各單位之聯繫及合作,並規劃、檢討特殊教育現況及未來發展;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府應定期檢核支持網絡各單位之運作績效,作為訂定特殊教育政策及編列年度預算與經費(資源) 分配依據,並彙整學校對支持網絡提供之服務品質建議,檢討改進服務措施。

第八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及學校辦理相關業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保護個人資料,並加強資訊安全維護。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