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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建城字第11008439612號 令
法規體系:
建設
立法理由:
1100429修正總說明、對照表.pdf
1100429澎湖縣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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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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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之裁罰案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減少爭議,以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本裁罰基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管單位為本府建設處。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案件之罰鍰裁量基準如附表。
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案件,經限期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而不遵從,得按次裁處罰鍰並停止供水供電。
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內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應停止供水供電之未登記工廠,於第一次裁處罰鍰時併同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同時通知所有權人,要求限期恢復合法使用,改善期限以不得超過三十天為原則。裁處書副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裁處罰鍰時,併同裁處停止供水供電。
四、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依裁罰基準酌予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減輕或加重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