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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0: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標準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主歲字第1131602515號 函
法規體系: 主計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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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包括營、事業機關)學校人員(含正式職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司機與工友)國內出差,除依本規定標準報支出差旅費外,其餘應依行政院所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二、縣外出差且有住宿事實者,按平日每日最高新臺幣兩千五百元、假日(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內之放假日,並包含放假日前一天,不含放假日最後一天)每日最高新臺幣三千元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三、縣內出差旅費報支標準如下: 
(一)凡免費公車(船)可到達之區域,不得報支交通費,其餘交通費用均覈實報支。
(二)因出差時段無法搭乘當地公車,經簽奉核准,檢據覈實報支租用機車款。
(三)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逾五公里者,按每日新臺幣三百元報支雜費。出差時間不超過半日者減半支給。
(四)出差未能當日往返而在出差地區有住宿事實者,按平日每日最高新臺幣兩千五百元、假日每日最高新臺幣三千元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四、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以最直接、省時及最節省方式為之。

五、本府各機關學校對員工公差之派遣及旅費報支,務必貫徹分層負責之精神,由各級主管按其業務需要依照規定核實辦理,不得浮濫。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或與本身職位(務)無關者,不得派遣公差。因公須離開服務機關至附近處理公務者,其差勤管理應以公出登記為原則。

六、澎湖縣所轄各鄉市得準用本補充規定。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