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7: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措施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勞字第0981000981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要點依澎湖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七條訂定之。

二、補助對象:
(一)本縣依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機構、團體。
(二)其他經本府核定辦理者。

三、補助範圍: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座談會、研習會、研討會、宣導會及就業適應與強化等活動業務費用。

四、補助標準:辦理就業適應與強化以不超過新台幣十五萬元為原則,且設備等資本門不予補助;其他活動以不超過新台幣三萬元為原則;由本府專案委託辦理之活動不在此限。

五、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二週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活動計畫書。
(二)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六、前點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主(協)辦單位 
(三)參加對象、人數
(四)辦理時間、內容、方式
(五)經費概算表
(六)預期效益
(七)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且補助款合計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
(八)申請單位接受本府補助同性質之案件前次辦理情形。

七、經費支用需符合中央及本府相關法令及標準,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鐘點費:依本府標準核實列支。
(二)出席費:依本府標準核實列支。
(三)場地佈置費:每場最高一千五百元。
(四)場地費:每場最高二千五百元。
(五)講師、學員交通費:實報實銷。
(六)教材及文具用品費:實報實銷。
(七)誤餐費:依本府標準核實列支。
(八)雜支:每場最高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五。

八、本府受理申請後,依下列原則審查活動計畫書,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並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一)計畫之內容與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配合程度。
(二)計畫之可行性及申請單位執行力。
(三)計畫目標對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之效益。
(四)上次補助案之辦理情形。

九、計畫之執行結報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按計畫執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涉及酬勞給付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二)辦理期程逾二個月者,本府得視需要分期撥款補助。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二週內檢具下列文件函送本府,經本府審查認定受補助單位確實依活動計畫執行後辦理撥款:
1.領據。
2.支出分攤表(全額補助者免附)。
3.經費支出明細表。
4.成果報告書(含成果照片)。
本案如為全額補助,應檢送原始憑證送本府結報;如為部分補助,本府於必要時得請受補助單位另檢送原始憑證影本結報。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各項計畫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款應照數或按補助比例繳回。
(六)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保留十年,本府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十、監督與考核如下:
(一)本府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計畫辦理情形,並得加以稽核,受補助單位應詳實提供說明,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之。
(二)本府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申請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澎湖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