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落實推動老人福利工作,加強對六十五歲以上獨居長者生活之照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獨居:有單獨居住之事實者。
(二)準獨居:係指有下列居住事實者:
1.戶內二人以上同住者,其中一人年滿六十五歲,與其同住者均無照顧能力(係指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者。
2.七十五歲以上偶居夫妻。
三、服務對象及資格限制: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低收、中低收入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可自行用餐。
2.未安置於公私立安養機構。
3.未有子女居住於同村(里)。
4.未請專人照顧( 含外籍看護 )。
5.獨居或準獨居。
6.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後由本府核定。
(二)符合前款規定且年滿七十五歲以上,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倍以下者;且其全戶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三)不符前一、二款服務對象資格者,經村(里)長、幹事或社區理事長轉介,送本府訪視評估核定。
四、申請方式:由村(里)幹事協助填寫申請表並實地訪查後,送至鄉(市)公所初審後函送本府核定。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免費營養餐食服務」調查切結書。
六、督導作業:
(一)經訪查通報獨居事實消失者,停止免費供餐服務。
(二) 經訪查通報有浪費送餐資源情事屬實者,得停止免費供餐服務。
(三)經年度資格審查未符低收、中低收入資格者,停止免費供餐服務。